兩名準備在漣水投資的老板捐資11萬元給貧困生,一名老師稱愛心資助被教育局人帶走后,漣水中學10名學生原本應該拿到的是6萬元愛心助學款現在還有5.5萬元未發放。教育局回應稱不存在挪用,系怕亂花才沒一次性發放(5月16日《揚子晚報》)。
教育局為了防止貧困生亂花錢而將慈善助學款截留,這和早前陳光標先生給南京秦淮風光帶部分環衛工的紅包和羽絨服被上級部門收走平均分配有著異曲同工之妙,你很難說相關部門的做法有多大的問題和不妥,因為其初衷或者是追求慈善資源利用的效率,或者是保證慈善資源配置的公平,都存在一定的道理。
但問題是,除了受捐助者情緒有些落寞外,公眾也會覺得這種“好心”過于牽強和走樣。因為民間的慈善本身就是個人行使合法財產的支配權,也因此,尊重捐贈人意愿是慈善的底線。
事實上,我國的捐贈法第一章第五條明確指出:“捐贈財產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將捐贈財產挪作他用。”結合上述事例,在沒有得到捐贈人沈老板的許可和授意,教育局等權力機構除了做好貧困生的審核和監督等本職工作,根本無權扣留助學款或者挪作他用。
遺憾的是,不尊重捐贈人的意愿,私自將善款善物截留、重新分配、挪作他用等現象一直層出不窮,大有“蔚然成風”之勢。實際上,這些公權力肆意插手慈善正是當前善款分配尷尬局面的一個縮影,更是中國慈善飽受質疑的元兇之一。不尊重捐贈人意愿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著慈善事業的發展。
現在亟待厘清的是,民間善款不是財政撥款,公權不僅不能隨便插手,甚至要明確與其劃清界限。而無論是截留助學款還是均紅包,都不過是“慈善”的小事,但背后的真問題卻不容小覷和掉以輕心,或許只有從每一次慈善都充分尊重捐贈人意愿的細節做起,慈善事業才可能重回“正軌”。因為歷史早就證明:權力離民間慈善越遠,民間善行才能越發健壯和蓬勃。
重慶 羽人三 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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