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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律師

血證如山未必鐵證如山(下)

    日期:2011-06-01     作者:楊宬    閱讀:4,644次

前期回顧:辛普森殺妻案轟動一時,警方在案發后掌握了大量的證據,檢方羅列了諸多的“血證”試圖證明辛普森殺妻證據確鑿。辛普森因為家財萬貫,他聘請了豪華的律師團隊為自己辯護。

 或許國人無法想象,但是辛普森在美國的知名度之高幾乎難以想象——在美國,人們不怎么關注那種為國家拿許多金牌的運動員,相反像辛普森這種職業聯賽球場上的超級明星擁有更高的人氣,加上那段幾乎全美皆知的高速公路絕命追車,使得本次的案件備受重視。

罪名爭議
檢方對提起的是辛普森對于被害人妮可和戈德曼人的“一級謀殺罪”。一旦罪名成立辛普森面臨刑罰可能非常嚴重,比如死刑。“一級謀殺罪”由于刑罰的嚴厲,對于檢方的證明要求非常高,他們要做的不是證明嫌疑人有罪或無罪,而是證明“一級謀殺罪”成立或不成立。證明有罪或無罪與證明罪名成立或不成立聽起來似乎是相同概念,其實不然。要證明“一級謀殺罪”成立,檢方必須要證明兩點:1.辛普森殺了人;2.辛普森有殺人預謀。如果這兩點有任意一點被辯方駁倒,或自身證明不利,陪審團就會宣布“罪名不成立”。這也就是為何后人評價該案時說,如果當時檢方以“二級謀殺罪”起訴的話,很可能辛普森就會被判有罪的原因了。因為“二級謀殺罪”檢方要讓罪名成立的難度下降很多,他們只要證明辛普森殺人是“一時興起”而不需要證明辛普森殺人是“早有預謀”。但是相應的,二級謀殺罪的刑罰要輕很多,即使罪名成立,還可以申請假釋。因此迫于該案的影響力和社會壓力,檢方最后還是選擇了“一級謀殺罪”起訴辛普森。
檢方認為辛普森殺人是有預謀的,他準備了手套、深色大衣、攜帶了兇器、還開了汽車作為逃脫工具,同時辛普森一直希望與前妻妮可破鏡重圓但多次遭拒絕,因為爭論曾毆打妮可,警察為此事曾多次介入,這些都有記錄可查,而另一位被害人戈德曼根據調查發現和妮可來往頗深,這次的殺人很可能是因妒成恨而實施的。但是辯方的理由也不無道理,辯方認為檢方所謂的辛普森對兩人的“一級謀殺罪”不成立。首先是被害人戈德曼,他出現在現場完全是偶然因素。戈德曼是一個服務生,妮可晚上正是在他工作的餐廳就餐,由于忘記了隨身攜帶的東西,戈德曼在下班后為妮可送去失物。檢方要通過證明辛普森對于戈德曼是“預謀殺人”來說服陪審團是十分困難的。其次妮可是被割喉致死,這種殺人手段并不多見。辛普森不是職業殺手,對于第一次殺人的人來說,這種手段顯得難度略高,一般來講使用槍支更為常見。割喉的殺人手法在黑幫中較為多見,妮可有吸毒史,曾欠了黑幫的債。此次殺人手段更像是黑幫所為。關于這一點,辯方僅為猜測,無法提供相關證據,但是不可否認對陪審團造成了影響。而且同樣的,本案中最關鍵的證物——兇器,控方始終也沒有找到。既然是預謀殺人,對于證據的處理當然也應該事先有所安排,但是警方在進入辛普森家中后,卻能發現一地的血衣血襪,惟獨兇器沒有找到,這和“早有預謀”也是相背的。

時間爭議
另外,本案的作案時間是另一個爭論焦點。本案之所以雙方會爭執不清,微妙的時間是一大因素。根據尸檢報告確定殺人時間在10點以后,辛普森在自己家里應答前來接他去機場的司機是10點45左右,據辛普森自己稱晚飯和人分手后是9點半之后,在家中睡覺因此沒有證人,這期間大約有1個多小時的空白時間。這段時間的微妙之處就在于說長不長,說短也不短。假如時間完全不夠,那么辛普森當然沒有嫌疑,如果很充裕,那么他的嫌疑就非常大,然而,根據試驗,假如辛普森在一人后立即趕往犯罪現場并犯下罪行,然后再驅車趕回家中處理兇器、血衣等物,正好處于來得及與來不及之間,如果對時間捏算得非常準確且中途不出現過大的差錯,那么他就有作案時間,反之,就沒有。辯方認為,沒有一個人傻到明明知道11點會有出租車來自己家門口還會選擇這種非常尷尬的時間段去殺人,出租車的預訂電話等于封死了自己的后路,一旦來不及趕回豈不是不打自招,這和常理違背。另外根據理想狀態,辛普森必須到了犯罪現場立即犯下罪行后迅速趕回自己家中,但是這是建立在被害人不抵抗或幾乎不抵抗的基礎上的。妮可是一介弱女子還好說,但是戈德曼身高體壯,他身中30多刀,明顯是經過了一番搏斗的,這樣一來,原本微妙的時間就變得更加難以確定——要是行兇順利點,時間還是夠的,但是到底順利不順利,已經無法證明,這也使得檢方對于“一級謀殺罪”的罪名成立難度大大地加大了。
上述兩個爭論點存在諸多的不確定因素,而且控辯雙方許多觀點純屬推測,陪審團和法官很較大的自由心證空間。但是法庭上,證據就是一切,雙方最激烈的爭論就是證據的爭論——證人和實物證據。本案的證據數量非常龐大,幾乎每一件證據都是經過激烈質證才得出結果的。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僅介紹其中幾個關鍵證據。

證物爭議
首先是實物證據,也就是媒體所謂的血證。在上期提到過,“血手套”是本案中相當關鍵的證據。其中一只在現場發現,而另一只出現在辛普森家并被警員找到。但是,在法庭上當辛普森試戴這副手套時,卻發現怎么也戴不進去,最后雖然費了九牛二虎之力才戴好手套,但是辯方馬上指出這副手套與辛普森本人手的大小不一,不應是本人的。檢方認為這是由于手套在血水里浸泡過以至于有些縮小。最后通過相同品牌的手套試驗后發現,這款手套非常高級,不會因為沾水而縮小。因此辛普森艱難地將手套進手套這一幕對陪審團的影響是非常大的,這也使得檢方非常地尷尬。另外根據警方稱,案發后第二天辛普森到警局來接受詢問時,警方發現他左手手指受傷。控方認為這是在案發時搏斗所造成的,但是這副手套外部沒有任何損壞,手套內部也沒有血跡,辯方認為檢方的立論不成立。這副手套不是辛普森的,辛普森也沒有在案發現場與被害人搏斗而傷了手。
而另一只在辛普森家發現的沾血襪子,同樣疑點重重。襪子上的血跡左右的形狀居然是一樣的。按照一般常識,穿著襪子時,假設左邊首先沾到血跡,血跡會慢慢擴散直到影響到右側,這時血跡所形成的形狀應該是截然不同的。專家指出會形成左右形狀相同的血跡在普通情況下是完全不可能的,但是有一種例外,就是對一只現成的襪子上滴上血跡,此時血跡會直接滲透過布料形成左右對稱的形狀,換句話說,是警方栽贓。與之相對應的證據有兩點,第一、案發后辛普森為了配合調查曾被警方抽過血樣,試管中經常用EDTA(警方常用的保存血液的防腐劑)來保存血液。而根據記錄,辛普森被抽走了6毫升血樣,但是最后警方出示的試管血樣只有4.5毫升,這少掉的1.5毫升警方無法解釋。第二、現場拍攝照片的時間存在矛盾。最早的照片中,現場沒有找到這個襪子,但是大約20分鐘的現場照片中,又出現了這只襪子。對于拍攝時間的矛盾,法庭上警方的回答無法自圓其說,完全理不出一個頭緒。另外,襪子上的血跡被檢驗出含有濃度很高的EDTA,同時在案發現場后門,最初的報告中沒有出現,在辛普森被抽血樣的第二天,警方稱后門附近發現了干凈的未污染的血跡,經檢驗是辛普森的。但是最后同樣,這滴血跡中也檢測出了ED-TA。警方稱辛普森稱在案發前買過一個漢堡,這種漢堡中就含有EDTA,但是最后證明,吃下漢堡的血液中不會殘留EDTA。辯方由此指出,血跡是警方的栽贓。

證人爭議
本案的關鍵證人有兩位。他們同樣在法庭上收到了猛烈的“炮轟”。一位是最先進入辛普森家中,并發現大量證據的警員福爾曼。辯護方認為,一位警員在如此短的時間內可以在一個漆黑的、陌生的環境下發現如此大量的證據,甚至連汽車、客廳里微小的血跡都沒有放過,這要么說明他是一個活生生的“福爾摩斯”,要么就是這些血證早就已經準備好栽贓的。根據在辛普森家的房客證言,曾聽到客廳里有一聲巨響,但是時間記不太清了。調查發現這聲巨響為客廳中的空調倒下所致。辯護方指出,如果是辛普森在藏匿證據,他熟悉自己家中客廳的布置,不太可能碰到空調如此大件的物品。而如果是一個不熟悉客廳布置的人在其中有所作為,碰倒空調的概率更高。另外,辯護方律師團隊打出了“種族牌”,希望通過證明福爾曼是一個種族歧視者從而使陪審團對他的證詞產生質疑。一開始,福爾曼警員的回答非常從容,面對辯方質疑他帶有明顯歧視黑人的傾向,福爾曼在法庭回答得也很“滑頭”,他說在他的記憶中沒有說過歧視黑人的話。但是在辯護方律師咄咄逼人的詢問下,福爾曼最后不得不作出“我從來沒有對黑人稱黑鬼或類似的污蔑性的言語”這樣肯定的回答。福爾曼可能萬萬沒想到,之后律師找到了一盒以前一名記者對他的采訪錄音。錄音里,福爾曼多次的用“黑鬼”來稱呼黑人,還肆無忌憚地說,如果他想要逮捕一個黑鬼,完全可以捏造一些證據出來而不被識破。這無疑是致命一擊,在美國,法庭上證人的人格和品質是非常重要的,這一證據使得由11個黑人組成的陪審團一下子對證人的人格產生了懷疑——因為他在法庭上說了謊,法庭對他的證言,包括他找出的證據,都產生了疑問。最后,倒霉的福爾曼警員還因為認定做偽證而被判刑。
另一位至關重要的證人就是采集化驗血樣的技術人員。他是一位華裔警官,本來用科學依據說話的證據沒有太大的爭議,所以檢方對于這位證人非常有信心。事實上,在一開始回簽這位警員也顯得十分從容,在法庭上的發言大意是他們的采集化驗流程是符合規范的,根據DNA等實驗表明這些血跡確實是辛普森本人的。但是不得不說的是,檢方忽視了律師團隊的細致程度,或許一般的律師面對這些證據會敗下陣來,但是這支豪華的律師團隊可不是省油的燈,他們對于這些證據進行了細致入微的研究,從而發現了許多問題。由于律師細致的工作,他們抓住了警方在辦案中的漏洞,這使得警方也“幫了很大一個忙”來讓辛普森無罪釋放。
辛普森案件的血液采集和化驗極度不規范,以至于律師在法庭上甚至毫不忌諱地稱警方的實驗場所就如同一個骯臟的“糞坑”。比如根據現場錄像,工作人員甚至都沒有帶橡膠手套進行采集,某些證據的采集是一些技術級別和職稱不夠的人完成的。這些都和真人說的操作符合程序相左。更為愚蠢的是,因為被害人妮可的死狀很慘,警方用現場的床單蓋住了她。由于辛普森和妮可離婚后仍然藕斷絲連,數周前他還曾睡在這張床上,就導致現場,甚至尸體上出現辛普森的毛發是可以自圓其說的。像“床單”可以說是低級錯誤,但是本案重要的一管血樣在收集后沒有妥善保存到警察局,檢驗官將試管在悶熱的汽車后備箱中放置了長達數10個小時,辯護方在法庭上犀利地指出這種做法明顯不符合操作的規范流程,高溫加上過長時間導致DNA檢驗的真實性完全不準確。這位警官確實小看了律師對于證據細節性的把握能力,面對這些細節上的提問,本來十分從容的他開始顯得招架不住,含糊其辭,說自己許多地方都記不清了。于是律師馬上指出,許多細節甚至關系重大,但是卻都和證人之前所謂的“符合程序”相左,而且并非一處兩處,而是這么多細節存在疑問,不是用一句記不清就可以敷衍過去的,而是這位警員有意隱瞞、或者捏造了某些證據試圖栽贓陷害才無法自圓其說。這樣做的目的和之前對待福爾曼的手法如出一轍,就是使得陪審團對證人的人格產生懷疑,進而使他提供的證言以及與證言相關的證據證明力變得脆弱不堪。
本案雖然案發時鬧得全美皆知,法庭辯論的過程也是激烈無比,但是收場卻顯得略微慘淡,宣判前,行家們早已預料到了判決結果。最后,雖然控方進行了慷慨激昂的陳詞,但是因為警方在案件中的多次不規范操作、大量存在矛盾以及難以自圓其說的血證、甚至證人福爾曼因為偽證反落得自己身陷囹圄的下場,如山的血證無法轉換為鐵證,法院最終宣布辛普森無罪。世紀審判到此也告一段落。順帶一提的是,雖然辛普森在刑事上無罪,但是卻不意味著民事上不用賠償。美國刑事案件講究疑罪從無,沒有絕對的證據,寧可放過一百,絕不冤枉一個。但是民事上沒有這么嚴格的證據制度,民事證據講究的是“蓋然性”。民事法院最后認為證據已足以認定辛普森對前妻的死負有責任,必須進行民事賠償。

程序正義解決爭議
實際上,辛普森案最后的判決結果已是無關緊要,該案所表現出來的,是美國刑事司法對于程序的重視程度。雖然當時聽到辛普森的無罪判決,被害人家屬在法庭上抱頭痛哭的場景確實令人心酸。但是拋開一般的感情,僅從法律上說,美國司法對于程序的重視程度幾乎到了一種偏執的地步。“疑罪從無”、“無罪推定”、“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實體公正是個案公正”這些特點在本案中被表現得淋漓盡致。而本案的民事判決,則緊守民事證據規則。大多數美國人,尤其是法律界人士表示由于堅持程序公正而做出的判決結果是可以接受的。可以說,這種嚴謹的法律態度,是值得任何一個法制國家學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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