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澳門基本法有關條款解釋草案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26日審議關于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有關條款的解釋草案。受委員長會議委托,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李飛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草案)》作了說明。
李飛說,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對2009年及以后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的修改程序作出了規定。2011年11月17日,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崔世安在致吳邦國委員長的函中提出,“考慮到澳門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有關修改兩個產生辦法的規定與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大體相同,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曾經對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作出解釋,明確修改兩個產生辦法的程序,因此,對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規定是否需要作出解釋,謹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酌定。”委員長會議認為,為了保證澳門基本法的正確實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澳門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有關條款作出解釋,是必要和適當的。
李飛說,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分別規定,2009年及以后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修改。據此,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規定的“如需修改”,應當理解為2009年及以后可以進行修改,也可以不進行修改。
關于“如需修改”應由哪個機構確定,李飛說,修改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澳門政治體制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是否需要修改和如何修改,決定權在中央。這是憲法和澳門基本法確立的一項極為重要的原則,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應有之義。
李飛表示,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規定,修改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立法會的產生辦法,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或備案。這一規定,一是指修改時必經的法律程序;二是通過“批準”或“備案”才能生效,表明了中央的決定權。如認為確需修改,根據行政長官對中央負責的原則,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根據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予以確定。
關于在需要修改的情況下,應由哪個機構提出修改法案,李飛說,根據澳門基本法確立的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和澳門基本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立法會議員無論個別或聯名都不得提出涉及政治體制的法律草案。據此,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應由特別行政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
關于不作修改情況下是否適用現行規定,李飛說,按照“如需修改”的立法原意,在不作修改的情況下,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理應適用附件一規定的現行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理應適用附件二規定的現行立法會產生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