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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吳英案:律師和學者存分歧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日期:2012-02-07         閱讀:4,035次



研討吳英案:律師和學者存分歧

核心提示:在研討會上,關于吳英是否有罪,在律師和刑法學者中產生分歧。

一場法律專業研討會,與會者搶著發言。

中華文化書院秘書長苑天舒的話音快過會議主持人,搶到了兩分鐘的發言機會。他宣讀了他的老師,北京大學哲學系教授湯一介、中文系教授樂黛云伉儷的一封短信:

“人命關天。慎用死刑!‘吳英案’應廣泛聽取各界意見,認真調查取證,依法公正判定。建議成立各界代表調查團,也許可以有助于‘吳英案’合理合法地解決。”

兩位人文學科的大師鮮見地就一起死刑案件發聲,多少顯現了這起案件火熱的關注度。“老師讓我一定盡早把信發出,否則就來不及了”,苑天舒說。

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院對吳英集資詐騙一案作出二審裁決,維持此前死刑的判決。判決一出,輿論嘩然,盡管從2007年2月吳英被拘留至今已近5年,但“不能殺”的呼聲仍一邊倒地涌來。

2月6日,中國政法大學公共決策研究中心主辦了一場吳英案研討會,法學者和實務專家對吳英案是否構成集資詐騙及是否應判死刑亦給出了同輿論一致的意見。至于吳英案背后的制度癥結,誠如會議上宣讀的大律師張思之的公開信所言:

“理性地站在改革開放的高度,考量吳英案中反映的矛盾,縱觀金融市場呈現的復雜現實,解決之道在于開放市場,建立自由、合理的金融制度……”

同一天,新華社亦刊發長篇報道,“牛太升、錢水土、李有星等法學專家、經濟學家認為,對吳英案議論的理性民意集中體現在對現行法律制度、金融制度改革和社會公平的期盼。”

非法吸存還是集資詐騙?

吳英開始融資始自2006年。是年吳25歲,依賴著浙江發達的民間資本,她很快高息借款7個多億。但自2007年2月,表面風光的“富姐”吳英突然案發,5年來吳英案細節皆已沙礫畢現。

北京律師楊照東幾乎全程參與了吳英案的辯護,在吳英所辦產業發展資金幾乎全部來自民間融資情況下,依然對其進行無罪辯護。

“吳英的7億多元從11個人那里借來,這11人中,有2人是吳英本色集團的高管,也是吳英夫婦多年好友,7人均與吳英交友在先,借款在后,吳英最大的債權人林衛平(單人借款3.2億元)因借款與吳英相識,后成為合作伙伴”,楊照東說。

楊照東由此質疑吳英并不符合“向社會不特定多數人”集資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要件。

“吳英案的實質是她向特定少數人借高利貸”,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田文昌認為。

公訴方并不否認這些債權人與吳英在借款之前就是朋友,但認為這些人有的做“資金生意”,吳英明知他們的資金從公眾處吸收而來,仍向他們借款,因此吳英的行為就是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

這一觀點亦得到部分刑法學者認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說,“吳英借款7個多億,玩兒得這么大,如果不判刑,對其背后的眾多債權人說不過去,所以吳英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難辭其咎”。

但阮齊林也認為吳英罪不至死,他認為吳英應被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不是集資詐騙罪,“兩者最大的區別就是有無‘欺騙’,也就是吳英借的錢有沒有落實投資計劃”。

至于吳英是否實施了欺詐。公訴方認為吳英在借款時使用了虛假的本色集團宣傳冊。“這些宣傳冊專門用于安徽一個房地產項目的談判,而不是借款。而且,宣傳冊是2006年12月印制的,而吳英最晚的一筆借款發生在當年11月”,楊照東說。

吳英案發前“富姐”的稱謂很大程度上來自于她購置的天價珠寶和豪華汽車。這些炫富行為被二審裁定認為吳英為了“騙取債權人對其有償債能力的信任”,同時也符合隨意處置、肆意揮霍的定罪要件。

吳英案的一審判決認為吳英用所集資金的400萬元為自己買服飾,600萬元請客吃飯,是肆意揮霍。但“吳英借了7個多億,只揮霍了1000萬”被律師田文昌質疑不符合“主要用于揮霍”的定罪要件。

至于吳英是否具備非法占有的目的,知名律師張思之的看法是,“以常理度之,如有心設局詐騙,早會效仿國中巨貪,變賣資產卷款逃逸,豈能在當地留下大量資產?”

在研討會上,關于吳英是否有罪,在律師和刑法學者中產生分歧。

多位律師嚴辭聲明吳英無罪,而刑法學者則持吳英應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非集資詐騙罪的觀點。

研討吳英案

非暴力犯罪死刑能否廢除?

同樣是非法集資,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在量刑上卻有“天壤之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最高刑為無期徒刑,而集資詐騙罪可判死刑。

吳英二審裁定被判死刑后,財經作家吳曉波整理了一份“民間金融淪陷小史”,從上世紀90年代至今6例轟動的非法集資案中,有4例當事人被判死刑。

吳英被判死刑由此引發廢除經濟犯罪死刑的呼聲。北京大學教授張千帆說,“藥家鑫、李昌奎案時,業界就有廢除死刑的呼聲,但由于兩案為暴力犯罪,如若免死難平民憤,但在吳英案,到了取消非暴力犯罪死刑的時機了”。

“控制經濟犯罪,根本用不著死刑”,張千帆建議,對于非暴力犯罪,采用剝奪人身自由和嚴厲懲罰的方式效果更好。

“可以多些經濟懲罰措施,比如嚴厲罰款。貪官貪污了100萬,就罰他200萬。如果當事人沒有繳納罰款的能力,甚至可以考慮一定的‘連坐’措施,讓親屬承擔罰款”,張千帆說。

我國非暴力犯罪正在逐步減少死刑。去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就取消了13項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事實上,集資詐騙罪脫胎于詐騙罪,但按我國刑法規定,詐騙罪的最高刑卻是無期徒刑。

“在我國刑法里,盜竊罪的最高刑曾是死刑,但詐騙罪的最高刑卻是無期徒刑。當時的立法意圖是,盜竊罪的受害者完全無辜,但詐騙罪的受害者很多都有貪便宜心理,部分造成犯罪發生”,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劉仁文說。盜竊罪的死刑目前也已在刑法修正案(八)中被取消。

“但為什么制定集資詐騙罪的死刑量刑時卻沒有采用這個理由?”劉仁文說,由于我國注重國家金融安全,金融業的現行秩序需要維護。

民間金融求解

其實,“那些跑路的老板,很多涉及的民間借貸金額比吳英多得多”,浙江企業商會副會長陳俊說,“民間金融成就了浙商。我做了這么多年企業,還沒見過一家企業沒用別人的錢做成功了”。

但讓浙商賴以發家的民間金融,卻遠未陽光化。

“吳英案體現了多元經濟和國有壟斷的對決”,經濟學者、北京邦和財富研究所所長韓志國說,“多元經濟是一種涌動式的經濟,每一個人都是其中的爆發點。吳英們若想發展,沒有民間金融是不行的”。

新華社此間報道稱,在義烏和東陽當地,集資者為了把錢送到吳英手中,還要開后門、托關系,甚至遠在溫州的銀行也搶著為其貸款。

“吳英案中的被害人員很多是公務人員或者是長期從事民間融資的準專業人士,這些被害人具有一定的判斷能力,但仍在求高回報的投機心理下參與集資,他們的過錯性得到極大強化。”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刑法研究所所長高艷東說。

吳英案中的民間借貸洶涌,部分源于金融壟斷體制。“到去年年底,我國銀行總資產達到110萬億,股市總資產26萬億,銀行業資產已超過股市4倍以上”,韓志國說。

“在現有的資金供給制度下,民間融資必然存在。因為銀行的資金供給里面,它的對象就鎖定了,會有一大批人拿不到銀行的資金。但是拿不到資金不等于不發展、不做生意、不投資。”浙江省金融法學會副會長、浙江省律師協會刑事辯護委員會主任姜叢華說。

浙江工商大學金融學院院長錢水土說,改革開放已經三十年了,但金融業總體上來說還是個相對壟斷性、高度管制的行業,金融市場還沒有完全開放,利率還沒有完全市場化,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融資從正規的渠道沒法滿足,肯定要尋找其他渠道。

國有金融機構壟斷大量金融資源的同時,中小企業融資卻始終艱難,不得不求助于民間借貸,至于其中因糾紛或其他原因可能出現的吳英案,現有立法只能進行事后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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