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牌律師“涉嫌詐騙”陷囹圄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日期:201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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轟動福建司法界的律師涉嫌詐騙案甫一開庭就備受關注。是律師知法犯法,還是檢察院在事實認定上存在漏洞……諸多質疑,亟待厘清。
“如果說徐曉江詐騙罪名成立,這起詐騙案件,將沒有受到欺騙而財產遭受損失的‘受害人’。”
身處漩渦的徐曉江,另外一個身份是福建至理律師事務所律師,他被福州市鼓樓區檢察院指控涉嫌“詐騙罪”。而作出上述表態的是他的辯護人、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田文昌。
“我是無罪的。”
去年12月13日,在甫一開庭的陳述中,徐曉江否認了檢察院所有的指控。
事實上,從該案立案偵查階段開始,就備受關注和爭議。開庭時,臺下40個旁聽席無一空缺,甚至過道上都坐滿了聽眾,其中一大部分是鼓樓區檢察院、法院以及福建省律師界的人士。
公訴機關指控稱,徐曉江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指使他人進行虛假訴訟,騙取人民幣2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中20萬元為徐曉江已經著手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屬于犯罪未遂。
而在法庭上的另外兩名被告,分別是至理律師事務所律師、徐曉江的下屬林曦,以及徐曉江母親名下公司的員工柯麗福。他們因“協助徐曉江的工作”,而被指控為“偽造證據罪”。
截至發稿,此案依然沒有判決。據知情人透露,福州市鼓樓法院已經將此案提交至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尋求指導。
200萬律師費背后
46歲的徐曉江是福建至理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從業20余年。徐曉江成為被告,源于律師代理費200萬元。2003年6月27日,上市公司神龍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神龍集團)由于資金鏈出現問題,向中國工商銀行福建省分行營業部(下稱工行營業部)借款人民幣5400萬元。
神龍集團有多個下屬企業,而廈門福聯有限公司(下稱廈門福聯)則是其中之一。當日,廈門福聯將其擁有的廈門福聯大廈部分樓層作為擔保,與工行營業部簽訂了抵押合同。
然而,這些資金并沒有讓神龍公司運行狀況好轉。2004年,神龍集團逾期沒有歸還貸款。2004年8月,工行營業部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神龍集團歸還借款和利息,同時要求廈門福聯共同承擔責任。
據北京中洋律師事務所(下稱中洋所)律師葉俊杰講述,由于廈門福聯是徐曉江的客戶,而自己又是徐曉江的大學同學,因此,廈門福聯法定代表人陳克根找到徐曉江后,徐曉江提出由中洋所和至理律師事務所一起代理該案。根據兩所慣常的合作方式,關于具體如何代理以及委托代理合同的內容全部交由徐曉江出面接洽和談判,律師費200萬元歸徐所有。
在這起“合同糾紛案”開庭時,陳克根授權本單位職工姚煌珠和黃一飛參加訴訟。徐曉江并沒有上庭應訴。
徐的此舉,被檢察院認為徐曉江并沒有在一審中提供法律服務。因此在隨后簽訂一審代理合同,是不真實的。
“沒有參與一審訴訟”遭到徐曉江當庭否認。徐曉江稱,律師的服務是多方面的,不僅僅是出庭才代表進行法律服務。他和陳克根不斷地咨詢不斷地溝通,通過口頭的、非訴訟的方式提供服務。而姚煌珠和黃一飛均不懂法律,其出庭及提供的代理意見均是自己提供的具體應訴意見。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9日作出判決,認定神龍公司、廈門福聯與工行營業部簽訂的抵押合同無效,廈門福聯對神龍集團的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二分之一的賠償責任。
而判決之時,工行營業部已經將這筆資產打包出售給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判決后,債權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下稱長城公司)不服,上訴于福建高級人民法院。徐曉江安排至理律師事務所律師林曦出庭應訴。
福建高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3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兩次審理,都是以廈門福聯勝訴告終,按照合同約定,徐曉江獲得了200萬元的律師費,但是資不抵債的廈門福聯并無資金支付。
“倒簽合同”起爭議
正是這200萬元的律師費,徐曉江被檢察院指控為涉嫌“詐騙罪”。
在“合同糾紛案”一審中,徐曉江是否為廈門福聯提供過法律服務,也就是一審代理合同的真實性和中洋律師事務所起訴廈門福聯討要律師費的訴訟的真實性,是法庭辯論的兩個焦點。
之所以產生爭議,是因為在一審時,徐曉江并沒有和陳克根簽訂代理合同,直到二審開始前的2006年,徐曉江和陳克根才簽訂了“合同糾紛案”的委托代理合同。合同中約定,如果本案判決確定神龍公司、廈門福聯與工行營業部簽訂的抵押合同無效(即維持原判),廈門福聯支付律師費人民200萬元。還約定,如果發生爭議,雙方同意提交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審理。
這種“倒簽合同”的做法被檢察院認為是虛構合同行為。
2006年6月9日,廈門福聯和至理律師事務所簽訂二審委托代理合同,雙方約定,福建至理律師事務所委派徐曉江和林曦作為本案的代理人,二審勝訴后,廈門福聯支付律師費用1萬元,無需支付二審前期律師費用。
同日,廈門福聯與中洋所也簽訂二審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約訂,鑒于一審也由中洋所代理,雙方2004年9月7日簽訂了一審代理合同,廈門福聯根據一審代理合同,向中洋所支付人民幣200萬元的律師費。因此,二審階段,廈門福聯無需向中洋所支付律師費,如果二審敗訴,中洋所要將已收取的一審律師費用200萬元退還廈門福聯。
這三份合同也被檢察院認為不真實。然而,在隨后的庭審中,公訴人并沒有證據證明這三份合同的公章為假。甚至陳克根在證詞里也承認一審時徐曉江幫過忙。這也從側面證實了一審中徐曉江為廈門福聯提供過法律服務。
按照簽訂的協議,因為廈門福聯無力支付這筆律師費,中洋所起訴了廈門福聯。中洋所的代理人是至理律師事務所的員工林曦。廈門福聯派出代理人應訴,但這個代理人是徐曉江母親名下的公司員工柯麗福。因此檢察院認為,這起訴訟是徐曉江一手策劃的。
雙方經鼓樓區法院調解后簽訂協議,中洋所可以參與廈門福聯大廈拍賣款的分配獲得律師費200萬元。此后,中洋所獲得了全額受償權。
但是,處于下一受償方的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認為,中洋所獲得全額受償權,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向公安機關報案。隨后在2010年11月24日,徐曉江因涉嫌詐騙罪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批準逮捕。
法庭激辯
公訴人認為,在該起律師費調解案中,可以看出原被告代理人均是受徐曉江指使,意圖獲得優先受償權。
對此,徐的辯護律師田文昌卻有不同看法,在這起律師費調解糾紛案中,無論是代表中洋律所的林曦律師還是代表廈門福聯的柯麗福,只要其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權委托書,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又經各自的委托人蓋章確認,其代理行為就具有法律效力。“協議上的蓋章不是偷蓋或者私自刻印的,而是經過陳克根認可,就算柯麗福和林曦都是徐曉江的員工,也不影響其代理人身份的合法性,亦不影響其以代理人身份所達成的由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所形成的和解協議的有效性。”田坦言。
事實上,從福聯公司在該案進入到執行程序,法院依法查封福聯大廈時,福聯公司對律師費用的和解與調解也沒有提出過任何異議。
田文昌認為,中洋所依據約定內容依法提起訴訟,鼓樓法院依法調解此案,確認廈門福聯的付款義務是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的。因為200萬元的債權是客觀真實的,廈門福聯法人代表陳克根不但予以認可,而且也認為200萬元律師費都要付給徐曉江或中洋律師事務所。
檢察院認為,廈門福聯的其他債權人江西南豐管委會、長城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繼而認為,廈門福聯的其他債權人是本案的被害人。
田文昌并不認可這個觀點,他認為,中洋所依據生效的《民事調解書》申請查封廈門福聯大廈并沒有獲得“優先受償權”,只是獲得了一名債權人參與分配的權利,即中洋律師事務所對于福聯公司因拖欠律師費而產生的債權的“受償權”。
田文昌還特別說明,查封福聯大廈之后能分配到多少拍賣款,取決于法院的分配方案。同時,中洋所律師費的最終取得并非是按照查封順序先后取得的,而是根據“小額債權全額受償,大額債權按比例受償”原則獲得。“中洋所依法起訴并申請查封廈門福聯大廈是通過司法途徑實現其真實債權的合法行為。該行為沒有侵害江西南豐管委會、長城公司等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而起訴書將200萬元分成180萬元犯罪既遂和20萬元犯罪未遂,田文昌認為,沒有法律依據。“對一個主觀目的下的一個行為,怎么能分成兩個犯罪形態存在,既有既遂又有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