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師協會張德榮:銀行入股信托公司利大于弊
日期:2007-10-29
作者:萬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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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交銀國際信托有限公司在武漢舉行開業慶典,這是我國第一家商業銀行直接入股的信托公司。銀信合作之門就此開啟,在這個歷史性的時刻,本報記者特別采訪了北京市律師協會信托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主任、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張德榮律師,從法律角度對銀行入股信托公司的商業模式進行深度分析。
首先,張德榮表示銀行入股信托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礙。我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1994年9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 關于向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暫行規定》中明確:除三大政策性銀行及工、農、中、建四大國有銀行外,其他商業銀行在符合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可以向金融機構投資。人民銀行的上述規定雖然已經不太適應當前的實際,但相關部門并未予以廢止,因此仍為現行有效的部門規章。根據上述規定,商業銀行入股信托公司應當沒有法律障礙,只是需要通過相關部門的審批程序。
張德榮認為,銀行入股信托公司有利有弊,但利大于弊,是信托公司今后發展的大勢所趨,應當大力提倡并鼓勵。首先,商業銀行入股信托公司無論對銀行還是對信托公司而言均是雙贏的結果。對銀行而言,由于法律對商業銀行業務范圍的嚴格限制,其業務或利潤增長模式比較單一,造成其大量的金融資產很難通過有效途徑實現利益的最大化。雖然,安全與穩健是銀行賴以生存的首要前提,但通過各種有效途徑實現其金融資產的利益最大化始終是商業銀行的使命,特別是在當前金融創新不斷發展的今天,銀行如果仍固守傳統業務,就很可能因缺乏綜合競爭力會被同行或其他各種市場主體所淘汰。實踐中,很多銀行創新業務或產品都需要大量運用信托方式加以實現,如客戶理財、信貸資產管理與資產證券化、企業年金管理等,雖然這些業務銀行可以與相關信托公司通過合作形式加以運作,但畢竟在合作成本、利益分成、資源利用等方面都不如收購或入股信托公司來得更加現實有效。
從信托公司而言,信托工具或信托手段的靈活性、多樣性需要通過充分、有效的財產特別是資金資源和廣闊的投資市場來實現,否則信托公司將成“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更何況目前的信托公司實力能否達到“巧婦”還有待定論。應當看到,目前信托公司所急缺的正是客戶、資金與綜合實力等,而這些正是銀行方面擁有的優勢。通過引進銀行入股或參股,不僅可以充分利用銀行的上述資源實現信托工具的廣泛和有效的運用,同時對壯大信托公司實力,不斷開發信托創新品種,提高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水平等均大有益處。
應當說,銀行收購或入股信托公司是大勢所趨,也是監管部門制定新“兩規”的用意或希望所在。在今年新“兩規”公布實施之初,我曾提出,如果信托公司不能充分有效地引進銀行等戰略投資人,信托公司的業務就會不斷被邊緣化,信托公司的綜合競爭力就會不斷下降,其結果早晚會被同行或其他機構所取代,現實將證明這點。
當然,銀行收購信托公司也有一定的弊端,主要體現在銀行收購信托公司,會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業務壟斷,影響信托公司間的有效競爭,同時會大量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關聯交易,業務風險也會隨之增加等,弄得不好,還會走上原先我國銀行辦信托公司的老路,這也是銀行收購信托公司過程中應當高度關注并加以有效克服的問題。
信托的未來不是夢
信托是財產管理制度,而不是信托公司的制度,隨著大信托時代的到來,信托公司傳統信托業務受到沖擊,失去了原有的定位,業務將進一步萎縮,例如,資金信托計劃面臨行政監管當局不愿承擔政治風險成本,以及發行成本高、周期長、規模小、缺乏競爭優勢等。
信托公司將向何處去?張遠景認為,信托公司不可能壟斷信托領域,在新形勢下,實行業務重組顯得尤為必要。縱觀國際信托發展史,60年代,日本政府給信托公司業務重新定位,信托公司改為信托銀行,吸收中長期存款,用于產業投資,發揮信托具有的產業投資功能。90年代末,美國、加拿大金融改分業為混業經營,絕大多數信托公司與銀行合并成為商業銀行的信托銀行,業務以資產管理為核心。全球金融發展的趨勢是混業經營,隨著中國金融市場的進一步開放,混業時代將逐步形成,在非政策性調整情況下,信托公司應以資產管理為核心,發揮信托管理人才優勢,擴大優勢,提高效益并防止人才流失。
最近,中國銀監會出臺了《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管理辦法》及《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也正在制定《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管理辦法》,該法明確確定可以信托方式管理保險資金,這些辦法的相繼正式出臺,預示中國大信托時代即將來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