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建議提高交強險責任限額
日期:2007-07-04
作者: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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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質疑交強險存在“400億暴利”而狀告中國保監會的北京律師孫勇,昨天又致函保監會,要求將交強險中有關人身損害賠償的責任限額提高到25萬元,而現行責任限額為5萬元。
孫勇還表示:“經過認真測算,我認為,目前的交強險費率水平完全可以實現人身損害賠償的不設限額;提高責任限額對受害人及大多數車主來說都是有利的,只對保險行業不利,因為大多數車主不再購買三者險和車損險了。”
據孫勇介紹,從公安部關于2003年、2004年、2005年全國道路交通事故的通報可以證實,在交通事故中,每年死亡人數不會超過10萬人,傷殘人數不會超過15萬人,受傷人數不會超過80萬人,受損車輛不會超過150萬輛。目前,死亡賠償平均只有22萬多元,傷殘賠償平均只有3萬多元,醫療費平均只有2萬元左右。以此計算,死亡賠付額不會超過250億元,傷殘賠償不會超過75億元,醫療費用的賠付額不會超過160億元,財產損失的賠付額也不會超過30億元,每年救助基金的賠付也不會超過3億元,以上四項合計,只有518億元。“顯然,交強險的賠付每年不會超過600億元。每年保費收入應該在800億元以上,運行成本不會超過200億元,有600億元可以用于賠付。所以說,現有交強險費率水平可以實現人身賠償不設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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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強險費率浮動幅度提至40%
新華社電 中國保監會上海監管局有關負責人表示,上海交強險浮動費率新辦法的浮動幅度大于全國辦法。
這位負責人說,全國辦法最大上浮幅度30%,最大下浮幅度30%。上海新辦法最大上浮幅度100%,最大下浮幅度40%。但上海真正大幅度上浮的是極少數,而下浮數量要遠遠大于上浮的數量。從歷史數據看,2004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費率下浮的保單占51.55%,費率不變的保單占37.47%,費率上浮的保單僅占10.98%。其中費率上浮超過50%的占2.3%,費率上浮達到100%的只占全部保單的十萬分之一點七。
上海交強險浮動費率與事故和違法行為“雙掛鉤”
新華社電 中國保監會上海監管局有關負責人表示,上海交強險浮動費率實行與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雙掛鉤”制度。
具體計算方法為:關于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系的浮動。一是對于上浮的計算,主要以有責任事故的次數作為計算因子,取消了原辦法中以賠款金額也作為計算因子的做法,但增加了有責死亡事故。同時改變了原辦法中因子累加的辦法,而采取因子最大值法。
關于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相聯系的浮動,繼續沿用上海現行的做法。對于上浮的計算,如果發生了10次及以上交通違法,費率上浮15%;如果發生了一次公安部門認定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主要有闖紅燈、酒后開車、無證駕駛、逆行、超速、超載、安全裝置不達標七類,就要按規定計算上浮因子,因子之間相互累加,但最高上浮比率不超過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