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0月7日電(記者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臺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中規定,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人民法院未接收其申請,申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介紹,司法解釋特別規定了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后未依法裁定是否受理時,其上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職責。這樣規定的目的是加強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監督,督促下級法院對于當事人提出的破產申請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這位負責人說,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不予審查,或者審查后既不及時做出受理裁定亦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使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申請人對于不予受理裁定的上訴權形同虛設,損害了申請人的權利。
為加強審判監督,司法解釋規定,上一級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后,應當責令下級法院依法審查并及時做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級法院仍不作出裁定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徑行作出裁定。上一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可同時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該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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