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姍姍 插圖
在各種研討會、媒體報道和網上論戰中,代表公權力的公、檢、法機關的聲音幾乎是零。記者發現,與專家學者、律師行業,尤其是刑辯律師的整體高度關注不同,很多一線民警對修改草案并不那么關切。有人甚至并不知道刑訴法大修以及草案中的諸多變化。
記者向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民警列舉了幾條有突破性的規定,當聽到被媒體解釋為“沉默權”的“不得強迫自認其罪”的規定時,這位民警的反應格外強烈:“給了嫌疑人沉默權就等于讓公安機關成了笑柄。”
民警的話讓記者有些費解。他進一步解釋說:“公安機關的職責就是打擊犯罪,如果不能維護社會安定,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就是失職。假設,警方抓獲了一名嫌疑人,在他行使沉默權之后,警方沒法找到足以使其受到應有懲罰的證據,就得放人,那怎么叫打擊犯罪了呢,這是不作為!”
記者反問:“找不到足夠的證據就得‘疑罪從無’啊。”民警倒是有些不理解這四個字。“一直以來,實踐中就是有罪推定。我們的法制體系和整個環境就是這樣的。”
對于刑訊逼供的癥結,一致性的觀點是警方要嫌疑人的口供作為定罪依據以及迫于破案壓力等原因。事實上,嫌疑人的口供還有一條重要的作用——它本身就是破案的關鍵線索。記者多年來采訪,很常見的一種情況是:警方抓了一個人,也許只能確認當時的一起作案事實,要知道這個人還有沒有其他違法事實,就要靠審訊的功夫。嫌疑人撂了其他作案、贓物藏匿地點或是同伙,警方就可以進一步追查核實,擴大戰果。
如果“不得強迫自認其罪”的規定得到廣泛適用,在民警看來將會是很可怕的前景:嫌疑人被抓后只字不說,民警又無法找到充足線索和證人核查,最終只能放人。一方面加重了公安機關的破案難度和成本,一方面還可能放走“壞人”。
民警說:“我們一直說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這意思就是嫌疑人不能不說,只要有這個原則在,就是和沉默權相背離的。抓了人之后,第一句話就是問‘知道今天為什么到這兒來嗎?’這問話本身就不是讓嫌疑人行使沉默權的。”事實上,雖然有罪推定已經被法律所摒棄了,但不得不承認,這種意識仍然在警界廣泛存在。
民警認為,如果給嫌疑人沉默權,就先要做好證人保護和補償制度。嫌疑人有了沉默權,民警就必然要從外圍入手調查,可即便是面對公權力,知情人怕打擊報復不愿作證的情況仍然非常普遍。“即便人家愿意作證,大老遠地跑過來,路費誰給報銷?上班請假誰給補償誤工費?這些現在都無法解決。”
記者注意到,此次刑訴法修改草案已經專門設置了證人保護和補償的規定。(孫瑩)
要有高精尖的偵查設備和手段
“現在抓獲的這些違法人員,如果不把足夠的證據擺在他們面前,他們根本什么都不會說。從這個意義上講,‘沉默權’他們早就用上了。”焦山(化名)說。作為一名警齡已超過20年,多年來一直在派出所和治安支隊從事基層工作的民警,他并不太把沸反盈天的“沉默權”之爭放在心上。他認為,有沒有明確寫入法律的“沉默權”,根本無所謂。重要的是,現在早已明確禁止刑訊逼供,只要這一條能真正落實,所謂的沉默權自然而然也就有了。
記者接觸到每一位年長民警都有同樣的感受:如今辦案比20多年前要麻煩多了。特別是涉及刑事的案件,分局法制部門的把關非常嚴格,對證據鏈是否完整有效極度重視。“退一步說,如果案子辦得粗糙,就算分局過了關,等案卷到了檢察院,人家一看證據里缺東西,還是直接就打回來,拒絕批捕。他們也怕到了法庭上讓人抓到把柄。”焦山說。
嫌疑人的口供自然是證據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在實際工作中,要想獲得口供,一個重要前提就是警察首先要獲得大量前期證據,以證據促口供。“現在辦案子,民警都要使用大批密拍密錄設備,提前攝像取證。在這些證據固定之后,才能動手抓人。最忌諱的就是做一鍋‘夾生飯’,抓人的時候很痛快,然后因為缺少證據,案子辦到一半弄不下去了。”假如抓人抓得太倉促,前期的取證工作是一片空白,再想在“嚴禁刑訊逼供”的制約下獲取口供,可謂難上加難。
焦山說,對于刑訴法的爭論,其實在一線警察眼中并不算太重要,但想必市局和分局的法制部門會相當關注。從正面意義上說,如果按照現在媒體報道出來的內容修改,當然會提高國家的法治程度,保障人權,也會進一步迫使偵查機關提高辦案能力。但是,這一切都要建立在高精尖技術保障、大量的基礎設施投入、更加精深的專業培訓的基礎之上。假如這幾項條件無法滿足,侈談法律修改,最后的結果可能是至少在短時間內,大批案件無法偵破,社會秩序更加混亂。
他告訴記者,對一線民警而言,抵觸情緒最大的并非沉默權之類爭論得最熱鬧的東西,而是那些往往只有專業人士才關注的內容,例如律師在偵查階段提前介入的權利。
而恰恰在這一點上,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如果當真想規定“沉默權”,就必然要有相應的制度保障。而這就是“來自偵查機關之外的監督權”。假如沒有監督,就算法律明文規定了沉默權,最后也會像“嚴禁刑訊逼供”的規定一樣,在很多地方淪為一紙空文。 (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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