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權難以實現 委員呼吁為刑事辯護律師“松綁”
日期:2007-07-30
作者:毛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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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制度是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制度,但我國刑事辯護的現狀不盡如人意。”7月26日,全國政協專題調研組在青海省西寧市了解到,目前司法實踐中,對刑事案件中律師的辯護權限制過多,導致刑事案件辯護數量和質量逐年下降,法律賦予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的權利難以得到保障。
據青海省司法廳律師公證管理處處長劉伯林介紹,青海省法院2005年審理的一、二審刑事案件總數為3600余件,同期由律師辯護的案件總數為1215件,占總數的33.7%。2006年審理的一、二審刑事案件總數為3400余件,由律師辯護的案件總數為1120件,占32.9%。律師辯護率呈下降趨勢。
“這與全國的刑事辯護狀況是吻合的。”劉伯林分析說,律師刑事辯護業務的減少,說明了法律對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職責定位不夠準確,雖然法律明文賦予了律師的各項權利,但因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使得律師在行使辯護權時受到諸多限制,讓律師在履行刑事辯護職責過程中如履薄冰。
青海省司法廳副廳長、省律師協會副會長龐順澤說,目前,律師在刑事辯護中普遍存在“六難”,即會見難、調查取證難、閱卷難、執業豁免難、申請取保候審難、采納律師辯護意見難。辯護律師的權利不能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就更難以保障,造成控、辯、審三角的失衡,最終影響司法公正。
“律師制度的建立為我國司法制度完善立下了很大功勞。”調研組組長、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張福森說,目前律師法修改草案已經出臺,在一些具體環節上有很大進步,如何完善刑事辯護制度,保障刑事辯護律師的權利,還有賴于刑訴法的修改。張福森指出,律師執業環境的改善,有賴于刑事訴訟制度的進一步完善,要切實保證法律已經賦予的刑事辯護權利,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要保證辯護律師的會見權;在審查起訴階段要保證辯護律師的調查取證權;在庭審階段,要切實保證律師發表言論的豁免權。
“在立法上和刑事訴訟過程中要為刑事辯護律師‘松綁’,完善我國的刑事辯護制度,強化辯護職能,只有這樣才能有利于人民法院做出公正的判決。”調研組的委員們這樣呼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