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觀察家
如果公民的批評有失實之處,官員完全可以通過媒體公開澄清,用誹謗來對公民的批評治罪,則是對公民“監督權、知情權”等的赤裸裸地侵犯。
據《羊城晚報》報道,去年,長沙網友劉華發表的博文《任志強來了,我失業了!》,被當地公安機關以誹謗他人為由,將他行政拘留10天,劉華隨后狀告當地警方違法。記者7月8日獲悉,該案一審判決,法院確認拘留劉華違法。但當地警方上訴,稱劉華涉嫌誹謗當地兩位領導,上訴狀再次遭到網友質疑。
網友因誹謗了任志強而遭到牢獄之災,這樣的“奇聞”曾遭到輿論質疑。如今,當地警方的上訴理由是“誹謗當地兩位領導”,終于讓當地警方的“小算盤”昭然若揭。原來,當地警方是以誹謗任志強為名,行保護地方領導不受批評、監督之實。這么做是為了掩飾真實意圖,避免輿論批評其公器私用。
可惜任志強并未向當地警方控告,也沒有覺得自己名譽受到侵犯,當地警方拘留的理由自然不能成立,這也為一審判決所認定。現在,當地警方搬出“誹謗當地兩位領導”為上訴理由,同樣也難以成立。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后自行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根據。也就是說,如果當初當地警方認定網友劉華是誹謗任志強而對其拘留,那么,即使是在一審時也不能提交劉華“誹謗當地兩位領導”來證明其拘留的合法性,因為這是當地警方在做出行政行為后自行收集的證據。在二審中,更不可以提交在作出拘留后變更收集的新證據。
事實上,劉華“誹謗”兩位地方領導了嗎?劉華的房屋遭到強拆是事實,他并沒有在文章中辱罵領導和歪曲事實,即使個別詞句與事實并不完全吻合,也不能成為對公民治罪的理由。《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如果公民的批評有失實之處,官員完全可以通過媒體公開澄清,用誹謗來對公民的批評治罪,則是對公民“監督權、知情權”等的赤裸裸地侵犯。
諸如“西豐進京抓記者案”、“王帥被跨省追捕案”、“曹縣誹謗案”等案件中,“誹謗治罪”經常成為某些地方壓制批評和監督的工具,秘密也許就在于天心區警方上訴理由中寫道的———“我局根據天心區委、區政府領導指示,指派我局治安三大隊受理此案并開展調查”。一方面,某些地方官員將公權力當作私家利器,隨意動用警力對公民打擊報復;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公安機關唯領導命令是從,不是依法辦案,而是“奉旨治罪”。
如今,天心警方在上訴時再次搬出“天心區委、區政府領導”名義,將自己“奉旨治罪”的潛規則公開化以示執法正當,這是對“強權即是公理”的赤裸裸的宣示并有要挾司法之嫌,司法機關應堅決對此“說不”。
□楊濤(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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