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公安部掛牌督辦、山東聊城警方偵破的兩起重大販嬰團伙案相繼審理完畢。涉案人員分別被判處無期至一年半不等刑期。然而,被解救出來的29名嬰兒,卻因無法找到親生父母,仍舊只能繼續寄養在買主家里,等待未知的命運。(6月13日《山東商報》)
讓解救出的孩子從哪里來還回哪里去?
“涉案人員分別被判處無期至一年半不等刑期”,自然會增加百姓心中踏實感。可費了九牛二虎之力解救出來的孩子落得個“從哪里來回哪里去”,同樣讓人不無憂慮。客觀地說,“拐賣不息、打拐不止、兒童無家可歸”這種惡性循環的形成,既是法律問題,也是技術問題,還有道德問題。正因此,每次類似事件出現,公眾或抱怨對人販子量刑太低,或批評警方防控體系的孱弱。
而這其中,喊得最響亮的,莫過于要求嚴肅治理買方市場、嚴懲買方。這當然沒錯。但從媒體報道中可以看出,除了無生育能力的夫婦充當了“買主”外(這部分人本可以通過收養程序來完成),相當一部分買主是出于延續“香火”為目的,從人販子手中購買了男嬰,且這部分人大多集中在農村地區——這其實還是為了“養兒防老”。
因此,作為公共政策制定的決策者,理當將構筑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盡快全面鋪展開來、完善起來。這樣,將“嚴懲買方”與“重建防老”體系相結合,才能創造一個和諧的社會。崔中波
被拐嬰兒不宜再送回買主家
首先,雖然《刑法》規定對于“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依據“對被賣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撓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現實中對收買嬰兒行為的處罰相當輕,基本上是不追究刑事責任。正是這種過輕的處罰,導致嬰兒買方市場長期存在,拐賣嬰兒犯罪“打而不死”。
其次,可能導致法律關系上的混亂。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由買主代養,在法律上并無依據,買主也沒有這個義務。在這種情況下,讓被拐嬰兒長期寄養在買主家,被拐嬰兒與買主之間處于一種極為尷尬的關系。他們雖然長期生活在一起,并且有撫養與被撫養的事實,但在事實上他們之間的關系并不被法律承認,法律也不可能承認這種基于買賣嬰兒基礎上的收養。而且這種尷尬的狀況將給孩子的戶口、上學等造成極大的障礙,不利于被拐嬰兒的正常成長。
事實上,按照公安部規定,“對于被解救的兒童,暫時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應依法交由民政部門收容撫養。但在現實中,因為收容能力及條件限制,目前我國大多數相關民政機構,多以收容殘障、流浪、棄兒為主。對于打拐解救的嬰兒,多數民政機構有心無力。唯一有可能為孩子找到合法歸宿的途徑是,國家應當增強投入,進一步加強民政機構的建設,讓更多的民政福利機構具備接納無人認領的被拐嬰兒的能力。在此基礎上,推動更多被拐嬰兒由具備條件的家庭收養,讓被拐嬰兒回歸正常生活。 黃建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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