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檢院公安部聯合開展“另案處理”案件專項檢查活動
堅決糾正違法不當適用“另案處理”
徐日丹
本報北京3月22日電(記者徐日丹)記者今天了解到,高檢院、公安部決定于3月至10月對2011年全國檢察機關受理的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案件中涉及“另案處理”(含“在逃”)的案件進行專項檢查。
據了解,高檢院、公安部聯合開展“另案處理”案件專項檢查活動是貫徹全國政法工作會議精神,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加大偵查監督力度,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嚴格公正執法的重要舉措。
按照高檢院、公安部日前聯合下發的《關于開展“另案處理”案件專項檢查活動的工作方案》,專項檢查將重點檢查三方面內容:一是適用“另案處理”是否合法適當。要認真檢查“另案處理”人員是否屬于“在逃”、確需另行偵查取證、依法應當移送管轄、不構成犯罪應當做其他處理等情形,相關證據材料是否移送,決定“另案處理”的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著重糾正有罪不究、以罰代刑、“另案處理”程序違法違規等問題。二是“另案處理”人員是否得到依法處理。要認真檢查對“另案處理”的涉嫌犯罪人員是否及時另案開展了偵查活動,“另案處理”案件底數是否清楚;對應當逮捕、起訴的是否提請逮捕、移送審查起訴;依法應當移送管轄的是否及時移送管轄;對“在逃”人員是否采取了網上追逃、抓捕等措施,到案后是否得到依法處理;對不構成犯罪應當做其他處理的人員是否進行了處理或者及時移送有關機關處理,著重糾正應當另行立案偵查不立案偵查或者拖延偵查,該提請逮捕、移送審查起訴不提請、移送,該移送管轄不移送,不采取追逃措施,降格處理,不構成犯罪應當做其他處理而不處理或者不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等問題。三是對“另案處理”案件的法律監督是否到位。要認真檢查檢察機關對“另案處理”案件的底數是否清楚,對案件具體情況和“另案處理”后續工作情況是否掌握,對存在的問題是否及時發現并進行了糾正,著重解決案件信息渠道不暢、法律監督缺位和監督不到位、不規范、糾正問題不得力等問題。
“另案處理”不能變成“另案不理”
徐日丹
“另案處理”是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一種法律現象。這種情況較多地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中,是指把其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本案中分離出來與其他案件處理或者單獨處理的情況。
由于法律規定不夠明確,缺乏統一標準和規范,司法實踐中少數案件適用“另案處理”存在一定隨意性,有的放縱了犯罪,由此也滋生了一些執法不嚴、執法不公等問題,影響執法公信力。對此,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決定今年3月至10月聯合開展“另案處理”案件專項檢查活動。
“另案處理”專項檢查是促進嚴格公正執法的重要舉措
一些研究人士指出,在司法實踐中,“另案處理”一詞外延較為模糊,覆蓋較廣泛,包括犯罪嫌疑人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犯罪嫌疑人之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是被給予行政處罰;由于管轄權原因,犯罪嫌疑人被移送外地追訴等,“在法律規定不夠明確的情況下,如果對‘另案處理’監督機制設計不合理,很可能導致遺漏‘另案處理’人員的情況,‘另案處理’易成‘另案不理’”。
“‘另案處理’得不到處理,危害很大。”上海財經大學法治與發展研究中心主任麻國安教授認為,“另案處理”一旦變成“另案不理”,會嚴重影響公眾的安全感,給社會留下嚴重的治安隱患。
加強對“另案處理”案件的監督,是有力促進刑事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規范偵查活動,促進嚴格公正執法的重要手段。2009年12月29日高檢院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對訴訟活動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中明確提出要“加強對以罰代刑、漏罪漏犯、另案處理等案件的監督。健全對立案后偵查工作的跟蹤監督機制,防止和糾正立而不偵、偵而不結、立案后違法撤案等現象。”
“高檢院與公安部聯合開展‘另案處理’案件專項檢查活動是兩部門認真貫徹全國政法工作會議,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加大偵查監督力度,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嚴格公正執法的又一重要舉措。”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負責人說。
重點監督危害民生民利等案件中的“另案處理”
根據高檢院與公安部日前制訂的《關于開展“另案處理”案件專項檢查活動的工作方案》(下稱《方案》),專項檢查的工作范圍是,2011年度各級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中因故未將相關共同涉案人員一并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而在提請批準逮捕書、起訴意見書中注明對之“另案處理”或者“在逃”的案件。
據了解,專項檢查活動分準備階段、調查摸底階段、檢查整改階段、總結規范階段等四個階段進行。重點檢查適用“另案處理”是否合法適當,“另案處理”人員是否得到依法處理,“另案處理”案件的法律監督是否到位等三項內容。
高檢院偵查監督廳負責人透露,在專項檢查活動中,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在普遍檢查的基礎上,對適用“另案處理”的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惡性暴力犯罪、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和危害民生、侵害民利犯罪的案件,會進行重點檢查監督,堅決糾正違法不當適用“另案處理”的問題,爭取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對于有爭議的問題,有關方面要深入研究,依法穩妥處理。
《方案》要求,對個案適用“另案處理”存在的具體問題,要邊發現、邊糾正,及時處理解決。公安機關要及時將檢查和整改情況通報同級檢察機關,檢察機關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提出有針對性的意見和建議,積極配合和監督公安機關認真落實。專項檢查中發現的公安、檢察人員失職、瀆職等嚴重違法違紀問題,應當移送有關部門依法依紀查處。
“各級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要加強溝通協調,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工作合力。”《方案》強調,在專項活動中,公安機關要積極配合檢察機關的監督工作,及時通報情況、說明理由。檢察機關既要從維護法制統一和尊嚴出發,嚴格依法監督,又要注意聽取意見,講究方式方法,支持公安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同時,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也要加強內部溝通,保證專項檢查的工作要求在本機關、本系統得到一體落實。
通過專項檢查建立完善監督機制
《方案》指出,通過開展專項檢查,發現和糾正違法或不當適用“另案處理”問題,總結經驗,把握規律,健全制度,建立規范適用“另案處理”和加強相關工作法律監督的長效機制。
記者了解到,近年來,檢察機關不斷加大“另案處理”的監督力度,通過開展“另案處理”專項監督活動,創新監督手段,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另案不理”現象的發生。
“‘另案處理’監督過程本身繁瑣復雜,耗費時間精力,難于有效操作。為此,設計一套信息化辦公系統便顯得尤為重要。”去年年初,廣東省東莞市第三市區檢察院“另案處理”人員信息庫正式投入使用。該系統詳細記錄了“身份已查清但批捕或起訴時仍在逃;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正在懷孕、哺乳而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需要繼續偵查而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三種“另案處理”人員的身份信息、案件事實等基本情況。檢察機關可以通過該系統積累監督線索,定期跟蹤預警,督促公安機關依法正確處理“另案處理”人員。
在辦理方記川涉嫌搶劫案時,承辦人發現“另案處理”人員劉文龍雖然在逃,但其涉嫌搶劫罪證據充分,身份已查清,承辦人將其錄入系統后,定期監督,在批捕方記川后及時針對劉文龍向公安機關發出《應當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最終,經過網上追逃,劉文龍被抓獲歸案并被批準逮捕。
“另案處理”信息庫的建立,不僅在追逃、依法懲治犯罪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而且為檢察機關開展監督提供了高效、便利條件,同時也避免了“另案處理”檔案、文書不易保存、管理、移交的弊端。
偵查監督廳負責人指出,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適時開展對“另案處理”的專項檢查活動,不僅可以進一步摸清“另案處理”案件和人員的底數,查找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處理一批案件,而且能為制定對策,建立規章制度,健全監督機制奠定堅實基礎。(本報北京3月22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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