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律師法給刑訴法修改劃了時間底線
日期:2007-12-18
作者:字秀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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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專家陳衛東教授指出:如果法律效力處于上位的刑訴法仍保持原狀,那么新律師法的一些規定將無法實現。
“律師法的修訂通過,給刑訴法修改帶來了機遇。”2003年即列入全國人大立法規劃的刑訴法修訂至今尚未出臺,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陳衛東教授也曾焦慮憂心,不過現在他心中有譜兒了,“律師法的修訂,將會推動刑訴法的修改,我相信,刑訴法應在明年6月1日前完成修改”。
機遇——律師法修訂帶來機遇
律師法的修訂通過的確給實施10年的刑訴法帶來修法的機遇。
新律師法規定偵查期間律師憑“三證”即可會見當事人,而無須再經批準,“解決了會見難”;規定律師會見當事人不被監聽;規定在案件審查起訴期間,律師可以查閱控方卷宗材料。
作為部門法的新律師法“走”在了現行刑訴法前面,明年6月1日,新修訂的律師法即將實施。“屆時如果法律效力處于上位的刑訴法仍保持原狀,那么律師法的一些規定將無法實現。”陳衛東相信,律師法的修訂無意中給刑訴法修改劃了一個時間底線,“我相信,2008年修法進程會加快,刑訴法應在明年6月1日前完成修改。”
另外,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再修改列入立法規劃,也是迎合十六大報告中關于推動司法體制改革的要求,修改三大訴訟法是作為司法改革整體推進的一部分,“修法過程應與司法改革的進度合拍。”
如今,黨的十七大再次對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作出部署,強調“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規范司法行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保證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檢察權”。
陳衛東表示,“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規范司法行為,很明顯,刑訴法的修改必將是其中的重要一環。”
10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修訂后的律師法。據中新社
內容——將有哪些新內容入法
律師執業的三大難題,已為新修訂的律師法基本解決。“我預測,在以下幾個問題上,刑訴法將有所作為和突破,”陳衛東說。
2000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展了一場刑訴法執法大檢查。當時,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在報告此次檢查的情況時指出,刑訊逼供現象沒有得到遏制。
出于遏制刑訊逼供問題的需要,新刑訴法應當會寫入“任何人不得被強迫自證其罪”,同時也應推行重大案件、重刑案件、被告人不認罪等案件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以及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規定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律師在場,這是此次律師法修改所沒能突破的內容。“我們現在的規定是律師會見當事人時,偵查人員要在場,反過來的規定要靠刑訴法糾正過來。”
陳衛東認為:“刑事訴訟中最突出的問題不是辯護難、刑訊逼供,而是羈押的過度使用和期限過長。”
“不光是超期羈押,還有羈押的過度利用,羈押人數太多,取保候審利用太少。”
陳衛東分析說,解決這個問題,最需要轉變的就是觀念。這次刑訴法修改時,將尋求對過度羈押的突破,取保候審制度將得到改造,“目標是讓保釋成為原則,羈押成為例外。”
即將進行的修法行動,進一步限縮警察刑事執法權的意圖十分明顯。但陳衛東同時指出,“我們捆住了警察的右手,同時,應該放開其左手。限制警察的強制權力,就必須容許警察通過秘密的手法進行刑事執法。”
陳衛東說自己一直提倡的、曾飽受爭議的秘密偵查合法化問題,將很有可能寫入刑訴法。這項極具誘惑力的執法機制,將讓警察獲得通過秘密監控(電話監聽、談話竊聽、郵件檢查、跟蹤監視、定位等)或其他手段(臥底、線人、誘惑偵查)進行偵查的權力,成為應對高科技犯罪、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犯罪、跨國犯罪等新型犯罪的有利手段。
與檢察制度相關的修改,陳衛東認為,大致可以圈定兩個:“一是增加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給不起訴人一個考驗期,目的是擴大不起訴制度的適用范圍;二是改變檢察機關卷宗移送方式,使得律師能在審查起訴期間查閱控方的證據資料。”
與審判制度相關的修改,陳衛東認為,簡易審將得到擴大化使用。“有可能判處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都可以適用簡易審,也就是說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所有案件都可以使用簡易程序。”
“這次修改將以修正案形式出現,其好處在于可以不斷根據需要、滾動式地進行再修訂。”
問題——怎樣與憲法規定相協調
修改刑事訴訟法,在陳衛東看來,也面臨一些實際問題。
首當其沖的,是與現行憲法的規定如何協調。刑事訴訟法與憲法有著天然聯系,涉及國家公權力配制、公民私權保障的內容,憲法從宏觀角度規定,刑訴法才好從具體方面完成這些任務。
刑事訴訟法的修改還面臨著現實的壓力。“有些內容的修改涉及到限權與社會穩定之間的沖突和矛盾,對于正處于社會轉型期的我國來說,利益多元,矛盾多發且復雜,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的任務非常重。而修改刑訴訟法,旨在限制偵查行為,可能帶來一些負面影響的擔憂始終存在。”
再者,中國的刑事訴訟法修改,或者說,中國的刑事司法體制改革,遇到的難題很多。發達國家目前面臨的主要是后現代化的問題,而我國則面臨著現代化與后現代化的雙重問題:追求司法公正與提高訴訟效率、完善正當程序與擴大簡易程序適用、維護被告人權利與保障被害人權利、強化法庭對抗與推行刑事和解等沖突,這就使問題愈加復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