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法官被指毆打北京律師”事件,使公眾對律師執業權利及法官與律師的關系格外關注,也使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關于認真貫徹律師法依法保障律師在訴訟中執業權利的通知》(以下稱《通知》),具有一層特殊意義。
《通知》要求法官正確認識律師在訴訟中的作用,依法保護律師各項訴訟權利,妥善處理法官與律師關系;同時要求各級法院要根據本地情況制定措施保障律師執業權利。顯然,此規定是不斷推進司法改革的成果,是追求司法公正的產物,也是走向司法文明的標志。
當下,通過保障律師職業權利,建立一種良性的法官與律師關系,是追求司法公正的應有之意。而制度是深深根植于文化與觀念的土壤之中的,一項制度的生命力取決于制度執行者的信仰與信念。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實現法官與律師的良性互動關系,首先需要建立法官與律師相互尊重、認同的司法倫理。這一司法倫理的形成,就是一個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過程。
這需要我們在法治視野中,整體性地審視審判權與公民權利,尤其是與律師權利的關系。律師執業不享有任何強制性的權力,律師的執業權利僅僅表現為一種請求權和表達權。所以,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核心,就在于律師的聲音能夠為裁判者所傾聽。
佘祥林、杜培武等事件一再告誡人們:要注意傾聽律師的聲音,雖然他們的聲音有些刺耳。但在司法實踐中,一些法官只聽得到或只聽得進自己喜歡或自己“希望”的聲音,在一些法官向審委會所作的審理報告中,不能準確、全面甚至根本沒有引用律師的觀點,律師的意見根本不為裁判者所知悉。
而且,如何認定法官的審理報告乃至最終裁判文書,已經“準確全面”概括而不是誤解甚至“強奸”了律師意見?律師對于法官的不當概括如何進行救濟?對于法官未能依照規定傾聽和尊重律師意見,是否應承擔以及如何承擔責任?這些必須正視的問題,都還沒有得到解決。因此,推進法治進程,任重而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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