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上海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上海市婦聯兼職副主席黃綺多年來從事法律相關工作,尤其關心女性權利的法律保護。在本屆全國兩會上,黃綺提交的這份關于女性權益的提案受到媒體高度關注。
黃綺建議,在我國相關法律中的離婚經濟補償因素基礎上,應將因此犧牲了自身的發展機遇作為考慮因素之一,同時應增加“夫妻財產知情權”條款。
黃綺表示,受“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觀念以及男女兩性固有的生理差異的影響,現實生活中女性更容易成為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立法目的能否實現、家務勞動價值究竟如何評價,事關婦女權益保障,也關乎家庭的穩定,應予以關注。
《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睋?,離婚經濟補償請求權的行使不再受財產制的限制,適用余地明顯加大。
但是,司法實務中對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適用仍然比較謹慎保守。判決支持補償請求權的案件數量較少,金額較低。目前通過裁判文書檢索發現,裁決支持的補償金額高的也只有5萬元,低的只有幾千元。
黃綺認為,離婚經濟補償制度適用情況不盡人意,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第一,家務勞動的價值沒有得到足夠重視。傳統觀念中將家務勞動視為對家庭成員的愛與情感的具體表現。因此,社會觀念上對家務勞動價值的認可度并不高。
第二,家務勞動與共有財產制的關系有待厘清。
黃綺強調,在夫妻共有財產制之下,家務勞動的價值往往被認為體現在夫妻共有財產中,認為承擔家務勞動較多的一方通過分割夫妻共有財產即可得到補償,無需另行評估計算。如何處理共有財產分割和經濟補償之間的關系,是法官不得不面對的問題?!罢蛉绱耍ü僭谔幚黼x婚經濟補償請求時十分慎重,多采取析產時酌情照顧的方式,數額一般不高。” 黃綺進一步解釋。
第三,家務勞動價值本身難以量化。家務勞動屬于家庭事務,外人很難知曉其中究竟誰的貢獻更大,一般情況下也僅考慮全職主婦的訴請,“雙薪家庭”中的當事人的訴請往往難以得到支持。同時,對一方因家庭整體利益考量而作出了對自己個人職業發展不利的選擇,在司法實務中一般不予考量,黃綺認為,“這顯然有失公允。為了家庭犧牲個人的職業發展,這本身也屬于盡到家庭義務的一種方式,當然如何量化是需要研究的問題?!?/span>
吳斯潔攝
針對以上問題,黃綺提出三點建議。
第一,完善婦女權益保障的法律規定。
黃綺表示,“我國《婦女權益保護法》正在修訂,在《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離婚經濟補償因素的基礎上,還應將因此犧牲了自身的發展機遇也能作為考慮因素之一。同時,應該增加‘夫妻財產知情權’條款,讓夫妻之間持夫妻關系有效證明查詢對方財產成為可能。從夫妻共同財產的角度來說,這也是了解家庭財產的應有之義。充分了解家庭財產,是得到合理補償的前提?!秉S綺強調。
第二,制定司法審判的《指導意見》。
鑒于家務勞動、喪失發展機會等對家庭貢獻的財產利益難以量化,基層法院有“適用難、不適用”的現象,黃綺建議,最高院可開展綜合研究,制定和出臺相關《指導意見》,明確判決情況下離婚經濟補償應考慮的因素、如何合理確定經濟補償數額,離婚經濟補償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區別等,以在全國司法實務中統一法律適用。
第三,優化程序性、制度化規定。
黃綺建議,離婚訴訟中法院應向當事人釋明補償請求權。因經濟補償請求權需當事人一方主動提起,法院不得主動適用;且經濟補償請求權只能在離婚時提起,離婚后不能單獨提起,因此在離婚訴訟中,建議由法官對當事人加以釋明。
同時,黃綺還建議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預留家務補償份額,再進行共有財產的分割,避免執行困難和重復訴訟。
編輯:潘晟 責任編輯:黃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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