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法、用法、依靠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已不再是一種口號或形式,法律的權威性已被越來越多的公民所認識,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糾紛,是現代社會人們的共識,委托律師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已經成為人們自覺的行動和必然的選擇。
青海律師業發展狀況如何?生存環境怎樣?這個行業面臨著什么樣的問題?
5月19日,記者采訪了省律師協會秘書長劉伯林,他首先告訴記者,為認真學習貫徹胡錦濤總書記等中央領導同志關于加強律師隊伍建設的重要指示和有關會議精神, 青海省司法廳決定自4月到年底,在全省律師隊伍中開展一次集中教育整頓活動。
青海省律師從26人起步
劉伯林秘書長告訴記者:青海省的律師隊伍走過了一條漫長的道路。在1980年律師隊伍剛剛成立之時,全省只有26人從事律師工作。那時的律師從業業務范圍很小,只是進行傳統的訴訟業務即出庭辯護。隨著社會的發展,全省的律師從業人員大幅度增加,目前,全省有律師事務所58家,注冊的執業律師有400多人。律師的業務范圍也比過去明顯擴大。除各類的刑事、民事、行政、經濟類訴訟案件外,許多非訴訟案件、貿易投資、房地產投資等法律服務事項也有律師參與。青海的律師事業在改革中發展,在發展中提高,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廣大律師堅持為維護社會穩定服務,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服務,為實施依法治國方略服務,為實現好和維護好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服務的律師工作宗旨,取得了明顯成效。特別是近年來,按照司法部的部署要求,嚴格執業規范,嚴肅行風行紀等一系列活動,使青海的律師隊伍在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服務態度、服務質量、服務水準等各個方面都取得了新的成績,隊伍整體素質有了明顯的提高,從總體上看,青海律師隊伍具有一定規模和較高素質,已成為青海推進依法治省進程、維護法律正確實施和社會穩定、促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
存在的突出問題
在談到這次集中教育整頓活動時,劉伯林秘書長說:當前青海律師隊伍中仍存在一些不可忽視的突出的矛盾和問題,如部分律師執業思想不端正,商業化傾向嚴重、片面追求經濟效益而忽視社會效益;少數律師職業道德缺乏,誠信缺失,對當事人敷衍搪塞,甚至收錢不辦事,欺騙坑害當事人;有的律師在訴訟活動中,與司法人員“拉關系”,請吃飯、送錢、送物辦“關系案”“金錢案”;個別律師和法官在訴訟活動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不正當關系,形成利益共同體,坑害國家和當事人,影響了司法公正;有些律師不遵守有關規定,私自收案收費、“打白條”,甚至巧立名目從委托人處索要錢財,在當事人中造成極壞影響;少數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混亂,不堅持統一收案收費制度;文書、票據、管理不規范,規章制度不健全,有的雖有規章制度,但有章不循形同虛設等問題比較突出。
這些問題雖發生在少數律師事務所和個別律師身上,但嚴重損害了青海律師隊伍的整體形象和社會公信力,影響著全省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甚至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威信,加強律師隊伍建設,提高律師的職業道德素質和隊伍整體素質,規范律師和司法人員之間的相互關系,對維護司法公正,樹立司法權威,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推進全省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只有造就高素質的律師隊伍,才能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促進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敗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才能增強人民群眾對律師隊伍的信任和對社會主義法治的信心。
集中教育整頓的主要任務
律師隊伍集中教育整頓活動要重點解決律師隊伍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當然也是整個社會普遍關注的焦點、熱點問題。記者了解到,今年的集中教育整頓活動的主要任務是“三項教育、三個規范”。
所謂三項教育,一是在律師隊伍中深入開展政治思想、政治信念教育;二是在律師隊伍中深入開展法制教育;三是在律師隊伍中開展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學習教育。深入學習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進一步提高律師職業道德水準。
所謂三個規范,一是規范律師與法官的相互關系。認真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規范法官和律師相互交往關系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司法廳關于《審判人員與律師在訴訟活動中雙向監督的暫行規定》,認真解決少數律師與法官在訴訟活動中不正當交往,影響司法公正的問題,嚴肅查處律師與法官在訴訟活動中存在的違法違紀問題,共同維護司法公正,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二是規范律師事務所的內部管理。堵塞管理漏洞。三是規范律師個人的執業行為。要嚴格規范律師執業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強化律師自律,全面提高律師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認真解決少數律師片面追求經濟利益、責任感不強、亂收費以及不正當競爭等問題。通過這次集中教育整頓活動,通過學習動員、自查自糾、集中查處、整改驗收等工作,要使人民群眾實實在在感受到教育整頓的成效 ,達到群眾滿意、律師滿意、黨和政府滿意的良好效果。
省律師協會還為青海律師編發了《執業律師必讀》,執業律師人手一冊,作為一面端正自己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的鏡子,以此為鑒,提高自己的業務和政治素質。
律師的執業環境需改善
劉伯林秘書長介紹: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對青海各地的律師工作進行的檢查調查結果表明,律師的執業環境較差,尤其是州、縣的律師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面臨著強大的壓力,制約著律師業的進一步發展。律師會見難、閱卷難、取證難等問題在有些地方沒有得到很好解決,如在格爾木市了解到,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時,除法律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經過公安、檢察院、法院的同意,批了條子、蓋了章子后方可會見,這種做法不僅使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難度加大,也違反了法律和有關規定。
記者了解到,當前律師當中存在的問題除了律師行業自身的原因,還有其復雜深刻的社會根源。青海律師執業環境不是十分理想,須進一步改善。去年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廳聯合出臺了《審判人員與律師在訴訟活動中雙向監督暫行辦法》,今年省司法廳起草了《關于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關問題的規定》,擬與有關部門聯合行文,現正在征求意見中。此外,《實習律師管理辦法》《關于規范律師執業的若干規定》也都在運作落實中。這些規定出臺后,必將對解決律師會見難、規范律師準入和執業行為以及規范律師與法官在訴訟活動中的行為,促進法律的正確有效實施,維護司法公正,具有積極的作用。
法律人才匱乏
“2002年第一次全國司法統考,青海共有1700多人參加了考試,考取的僅20余名,且大多數集中在西寧市,州、縣考取的極少。由于考取的人數過少,法官、檢察官、律師隊伍面臨后繼無人的局面,”在談及 司法考試對律師隊伍的影響時,劉伯林秘書長這樣說,記者同時了解到,我省各州、縣專業人才流失較多,補充人員困難,有些牧區只有一名律師。
而實際上, 根據青海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的需要,社會需要一批懂得并精通金融、房地產、證券,懂得國際貿易有關規則的律師專業人才,全面提高律師的業務水平;另一方面,針對青海省農村、牧區經濟不發達、群眾收入低的情況,從當地實際出發,也需要一批能安心在當地執業的律師,以保證群眾和工作的需要。各級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門對律師會見難、閱卷難、取證難等問題,要認真研究解決,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做法,要堅決糾正,保證律師依法執行職務。 大力加強律師隊伍建設,使律師工作走上新的臺階,這在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顯得尤為重要。
律師從最初的參加全國律師統考到現在參加全國統一司法考試才能取得執業資格,充分體現了對人才的高要求。我們國家的法律用人制度正在逐步和國際接軌,法律服務事業會越來越完善。
同全國相比,青海的律師業發展還不快,還存在很多困難和問題,律師隊伍建設任重道遠。
相關鏈接:
律師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監督的主要方式為:
——社會公眾及律師協會聘請的監督員的監督;
——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青海省司法廳監督電話:0971——8247369;
——律師協會行業監督,青海省律師協會監督電話:0971——8247368;
——律師事務所自律管理和監督,由各律師事務所主任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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