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簡工博 陳瓊珂
“在整治非法營運中采用錯誤的執法方式,嚴重影響政府執法的公信力,嚴重損害人民群眾的利益,依法行政、公正廉潔執法的能力和水平急需進一步提高”,政府工作報告中的一席話,引起代表委員們思考:在開放、透明、信息化條件下,政府如何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
一些代表、委員表示,執法活動越來越受到群眾關注,錯誤的執法方式和行為很容易成為群體性事件的導火線,嚴重影響黨和政府的公信力,影響黨和政府與群眾的關系,對于本市去年出現采取錯誤執法方式整治非法營運的事件,必須“痛定思痛”。馬馳委員分析了目前存在的一些現象。他說,執法主體不明確,政出多門則易散亂。此外,個別執法人員素質欠佳,執法時態度惡劣、不善于溝通,執法方式簡單粗暴,容易引起市民反感。執法監督部門缺位,導致一些群眾在受了委屈之后不知去何處申訴。
“與民商事法律‘法無禁止即可為’相比,行政執法強調的是‘法要授權方可為’。”呂紅兵委員建議,應對現行法律法規進行一番梳理,不僅要“上下梳理”,比較地方規定與中央法規的不相符之處,也要“前后梳理”,對一些歷史上適用的法規對比新出臺法規的“沖突”之處,并依此出臺地方法規,明確執法范圍、方式和邊界。“如果執法依據的是一些不公開的‘內部規定’,不但不會令人信服,還會讓公眾對執法公信力產生懷疑。”
有法必依,執法必公。呂紅兵表示,政府部門執法時不能搞“區別對待”,如果一些人在執法過程中通過打招呼、遞條子解決問題,“搞定”的是某些執法人員個人私利,搞垮的卻是政府的執法公信力。“政府誠信是社會誠信的導向和引領,行政誠信是社會誠信的保障與支撐,必須在行政執法時嚴格遵守相關法規。”
金永紅代表發現,基層行政執法的 “體量”與“質量”成反比。“一般來說,基層執法人員數量多,處理的違法行為也多,要想執法取得良好社會效果,必須要提高執法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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