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律師呂國華走進社區舉辦拆遷法律講座
日期:2007-11-02
作者:文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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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日上午九點,北京市邦道
律師事務所
拆遷律師呂國華應北京市朝陽區某社區的邀請,在該社區舉辦了一場別開生面的拆遷
法律知識
講座。社區居民踴躍參加講座,積極發言。呂國華律師圍繞大家關心的話題進行了耐心細致的講解。呂國華律師首先為大家分析了物權法實施后我國拆遷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物權法對被拆遷人的權益保障。他指出,物權法的頒布實施是我國人權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事件,廣大的被拆遷人正從中受益。接著,呂國華律師耐心解釋了他獨創的“三有”原則,他指出:面對拆遷,大家一定要做到“有力,有理,有節,有力即有毅力,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堅持不懈;有理即有道理,維權要求有法律或政策依據;有節即有節制,維權方法要適當,不偏執,不過激”。
呂國華律師在講座的最后,示意大家提問。十幾個居民同時舉起手,就這些問題,呂國華律師逐一解答。就“拆遷時,我們有哪些權利?”這個問題,呂國華律師進行了詳細解釋。他說:廣大被拆遷人不但有知情權,復核權,而且有復議權和
訴訟
權,被拆遷人享有的權利包括:對拆遷許可不服,被拆遷人有權提起行政訴訟;對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不服,有權申請復核或者另行聘請評估機構;對原評估機構的復核結論不服,有權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對拆遷補償安置有權選擇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有權申請行政裁決;對行政裁決不服,有權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裁決復議結論不服,有權提起行政訴訟;對行政裁決不服,有權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強制拆遷未提前15日告知的,有權拒絕搬遷;強制拆遷前,未對拆遷房屋和房屋內的物品進行證據保全造成損失的,有權提起要求民事賠償的訴訟;強制拆遷錯誤的,有權提起要求國家賠償的行政訴訟;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反悔的,有權提起變更或者撤銷該協議的民事訴訟;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未依照協議獲得補償安置的,有權提起要求拆遷人繼續履行該協議的民事訴訟;有權選擇自行解決周轉住房或者要求拆遷人提供周轉住房;拆遷人超過過渡期限未提供產權調換房屋的,有權提起要求拆遷人賠償損失的民事訴訟;拆遷人非因公共利益拆遷的,被拆遷人有權提起要求排除妨害的民事訴訟。呂國華律師不斷提示大家要注意在法定期間內行使這些重要的權利。
兩個小時的拆遷法律講座很快結束了,社區居民對拆遷法律知識有了基本的了解,他們紛紛表達對北京市邦道律師事務所呂國華律師和社區組織者的感謝。民為邦本,道行天下;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如果律師的腳步積極邁進一個又一個社區,久而久之,受益的將是整個社會。如何將個人價值和社會價值有機結合,是每位律師在執業生涯中必須不斷思索和實踐的課題。無疑,呂國華律師正走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