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低對責任人缺乏震懾
目前,我國公民的死亡賠償一般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金額的。該司法解釋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空難死亡賠償標準也是根據該司法解釋制定的。
郝俊波認為,該計算標準不符合情理。因為即使在人均可支配收入較高的北京市,最近幾年的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也才不到2000元,20年的賠償總額也只不過才40萬元左右。“這一標準貶低了生命的價值,死亡賠償數額太低,對責任人缺乏震懾。”
郝俊波稱,根據國際慣例和相關法規,航空公司都已經購買了航空責任險,對遇難乘客的賠償都是由保險公司出,因此提高空難死亡賠償標準對航空界不會造成影響。
專家 300萬的數額沒有說服力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佟強則表示,郝俊波的建議書沒有說服力,未能證明這個賠償數額與中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相一致。佟強說,如果對空難死亡實行300萬元的賠償標準,需要計算一下航空公司為此付出的成本,以及這些成本反映在票價上的情況,還要考慮對其他行業的影響。“現在注重生命價值的提法很多,但生命是無價的,真正賠償起來需要和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相一致,不能一味比照發達國家的賠償標準。”
佟強表示,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兼顧了各個行業的關系,如果認為需要修改這個司法解釋,一定得有說服力,并對提出的賠償標準進行全面的計算,不能簡單地比照發達國家的標準。
[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
技術服務: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技術電話: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術支持郵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師協會版權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