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孫在辰購買了4張火車票,票價總計432元。2月4日,由于安排有變,孫在辰到北京火車站辦理退票。
“火車站收了80多元退票費。當時正好是春運,火車票非常緊張,除了車票印制成本,我沒有浪費其他任何資源,憑什么收我高達20%的退票費?”孫在辰對此提出質疑,“若是退票環節的成本補償,那10元車票和1000元票價的退票成本怎能相差100倍?若是罰款,鐵路企業不是行政單位,怎能有罰款權?若是違約金,鑒于運輸合同的特殊情形,法律保護乘客的退票權;若是賠償金,旅客提前要求退票,運輸企業能夠再次發售的客票,沒有造成實際損失,怎能收取退票費?”
3月5日,孫在辰向鐵道部遞交了行政復議申請書,認為北京鐵路局收取退票費行為屬于沒有合法依據的行政行為,其非法行政行為直接侵犯了老百姓的合法權益。為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北京鐵路局應當退還其非法收費。3月12日,鐵道部給孫在辰下達了不予受理決定書,稱其申請事項不符合行政復議受案范圍。
對此,孫在辰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鐵道部受理其行政復議申請。
7日,市一中院作出行政訴訟裁定稱,作為鐵路運輸企業,北京市鐵路局及其所屬火車站收取退票費的行為,是企業從事日常經營活動的行為,不是依照法律、法規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行為。孫在辰針對該行為提起的復議申請,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故駁回孫在辰的起訴。
孫在辰稱,考慮到這是一個關系民生的大案子,他準備了很多材料準備在開庭時提交,“我覺得,應該給我一點時間,讓我把自己的意見充分表達。”“我準備提起上訴。”8日,孫在辰草擬了一份上訴狀。
對于法院的裁定,鐵道部的代理律師郭金輝稱,“從法律角度來說,孫在辰被收取退票費的行為,是和鐵路局之間的平等的民事行為,不屬于可提起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同時,我國法律還規定,不能對規范性法律文件單獨提起復議審查,鐵道部不受理他的復議申請,法院因此駁回他的起訴,都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當然,對國家行政機構的行為,法律賦予了公民監督權。孫在辰可以通過其它合法渠道,提出自己的建議和意見。”郭金輝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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