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聲稱為“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而在秦希燕眼里,這項制度因設計上的缺陷使許多患者深感無助。
他的律師事務所正在代理一起前途未卜的醫療事故官司。原告的妻子因為心臟病,到湖南一家著名醫院接受治療。手術前的相關檢查發現,病人的血小板數量遠遠低于正常標準。但手術卻照常進行,導致病人大出血,幾日后死亡。
心臟病人的丈夫是一名醫生,他在病歷中發現了這家醫院手術前的疏漏,向長沙市醫學會提出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結果是“不構成醫療事故”。他向湖南省醫學會申請再次鑒定,對方以“沒有進行尸檢,不能確定死亡原因”為由中止醫療事故鑒定。無奈之下,死者的丈夫向法院提起訴訟,目前,案件在經歷了一審、二審敗訴后,已由二審法院立案再審,尚未判決。
血小板的主要功能是凝血,依據醫療常規,血小板低是手術禁忌。全國政協委員、北京醫院院長林嘉濱告訴記者,如果這種情況屬實,已經構成醫療事故。他認為,醫療事故的發生,沒有高精尖的問題,往往是因為醫生沒有遵守醫療規范和程序,細節上的疏忽釀成了大禍。
目前,醫療事故的鑒定主要由各級醫學會負責,秦希燕認為,這很難保證鑒定結果的客觀公正,更無法保障本身就處于弱勢的患者的合法權益。盡管醫學會事先不會告知醫患雙方參加鑒定的專家的真實姓名和單位,但“他們與當事醫院、當事醫生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全國政協委員、云南省政協副主席陳勛儒也認為,鑒定的公正性亟待提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由醫學會組織當地醫療機構專家組進行,“同屬衛生行政部門管理,很難避免同行、師生、熟人、上下級等人情因素”。
如何避免這個問題?秦希燕代表建議“對醫療事故實行跨省鑒定”,比如,將發生在湖南境內的醫療事故,抽簽決定由湖南以外某省某市的醫學會進行鑒定。“雖然這樣可能會增加鑒定成本,但可以規定,如果屬于醫療事故,則費用由醫院承擔。”秦希燕說。
他還建議由專職人員從事鑒定工作,將具有一定實踐工作經驗的專家、學者納入這個隊伍,成立獨立的專門的醫療事故鑒定機構,不隸屬于衛生行政部門和行業協會,以切斷鑒定人員與醫院、醫生之間的關系。
在醫療事故引發的官司中,患者取證難是一個突出的問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但秦希燕在辦案中發現,“患者的住院病歷由醫院保管,一旦出現不利于醫院的情況,院方能夠很方便地修改病歷”。而病人在復印病歷時,往往不被允許復印主觀病歷,即主治醫生對病人病情的看法,以及會診的情況。秦希燕建議,病歷一式兩份,由醫患雙方各自保留一份,對于所有病歷資料,不論是客觀病歷或還是主觀病歷,患者均可復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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