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法制日報》記者在浙江省蘭溪市馬澗鎮采訪時,不僅遭到當地政府機關人員阻攔、奪證,鎮長還以“記者算什么東西”、“誰給錢讓你采訪的”、“他們給你多少錢?我也給你!”等惡語相向(7月10日《云南信息報》)。
近年來,使用暴力或其他強制手段侵犯記者的采訪權,已經是一個頗為普遍的現象。《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阻撓新聞機構及其新聞記者合法的采訪活動。浙江省蘭溪市馬澗鎮的官員對記者惡語相向、搶奪記者證、阻撓記者采訪已然是無視公眾的知情權和新聞記者的輿論監督權,是權力地盤意識膨脹在作祟。
回顧近年來發生的“進京抓記者的西豐事件”、“跨省追捕記者事件”、“石門縣發公函辱罵記者”等公共事件,都表現出一個共性,這就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門和工作人員企圖用公權力壓制新聞監督,甚至為了阻礙記者新聞采訪進行“報復性執法”。然而,記者采訪權受阻,背后是民意受阻,是輿論監督受阻。如此一來,記者便無法代表民意進行輿論監督,記錄社會事件,也就難以通過輿論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可以說,媒體所維護的不僅僅是公眾的知情權,作為公眾的眼睛,媒體更在很大程度上實現了對權力與私欲的約束。從一定意義上看,在現代社會,媒體、新聞記者充當了社會正義守望者的角色。因此,當記者遭遇毆打、采訪權受到侵害、被威脅辱罵等,傷害到的其實不僅僅是記者個人,而是新聞監督的權利,甚至是所有納稅人的基本權益。
那么,如何保護媒體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每次發生記者采訪權和人身權利受到損害的現象,不能總是被就事論事草草結束,相關部門應以這些事件為契機,改善媒體、記者與新聞監督的作業環境與法制環境,依據憲法盡快制定新聞法,保障新聞記者的權利義務責任,明確媒體與媒體人依法履行職責、運營作業、新聞監督的法律邊界,填補新聞法制的空白。
只有盡快把輿論監督納入法制軌道,讓各級政府、公權機關、輿論管理機關、新聞媒體及從業記者等都有法可依,有標準可循,有法律規范后,新聞記者的知情權、采訪權、發表權、批評權、評論權等,才能更好地得到保障。
新疆 鷹遠 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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