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道律師積極學習新律師法
日期:2007-11-01
作者:千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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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律師
法》已于2007年10月28日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做好修訂后的律師法的學習、宣傳、貫徹工作,是當前律師事務所工作的一件大事。因此,北京市邦道律師事務所近期多次組織所內律師積極學習律師法。
武紹智主任認為,充分認識頒布實施修訂后的律師法意義重大,邦道律師一定要明確學習宣傳貫徹修訂后的律師法的指導思想、主要任務和基本要求。
臧小麗博士認為,此次修訂后的律師法第35條規定:“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院
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此前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律師在偵查
階段
不是辯護人,不得調查收集證據。進入審查起訴階段以后,律師成為辯護人,雖然可以調查取證,但必須經被調查人同意,才能收集相關證據,一旦遭到拒絕,因無相應的救濟程序,律師對此無能為力。律師法的本條規定對化解律師“調查取證難”問題助益良多。
呂國華律師認為,新《律師法》第十三條規定“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從事
訴訟
代理或者辯護業務。”明確了訴訟業務的律師壟斷,對廣大律師特別是區縣的基層律師無疑是重大利好消息,來之不易。
李亞潔律師認為,新的《律師法》第37條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律師在
法庭
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在許多國家,律師在法庭上的言論都是不受法律追究的,新的《律師法》增加這一條,能更多保護律師的合法權益。”魏燕律師這樣說。這條規定實際上是對律師在法庭上的代理或辯護的免責規定,對律師正常開展工作非常有利。
邦道律師事務所律師積極發表了自己對新律師的學習認識,并表示繼續認真學習修訂后的律師法;開展面向社會、形成一定規模和聲勢的律師法宣傳活動;認真做好律師法修訂前后相關工作的銜接,落實修訂后的律師法,從自己做起,促進律師事業又好又快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