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不繳社保費 律師投訴被拒將勞動局告上法庭
日期:2007-10-17
作者:李松 黃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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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到底應該是一種什么性質的單位?律師和律所之間是否成立受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律所又到底應不應該納入強制性繳納社會保險的范疇?這個曾被忽略的問題,近日,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的法庭上成為爭論的焦點。律師張新云以拒絕履行監察職責為由將北京市朝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告上法庭,而被告卻明確答復律所不是法律規定強制性繳納社保費的單位,因此不屬于勞動局的監察范圍。
律師張新云之所以要狀告勞動局,源于他與其所在的北京市先知律師事務所之間的糾紛。2005年8月,北京先知律師事務所作為繳費單位為包括張新云在內的一部分律師在朝陽區社保中心辦理了社會保險,但保險費用由律師個人承擔。一個偶然的機會,張新云律師發現,先知律師事務所從2006年4月1日起就沒有再為他們繳納過社會保險,而是將律師向所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擅自挪作他用。為此,他三番五次地向朝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反映情況,要求該部門履行監察職責,但卻屢遭拒絕。勞動部門的理由是:“律所不是法律規定強制性繳納社保費的單位,因此勞動保障局沒有法律依據對先知律師事務所欠繳社保費進行勞動保障監察?!?
在張新云看來,律師事務所為律師繳納社會保險費已經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司法部的《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中已經明確規定,合伙律師事務所應對其所聘用人員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用。因此,他認為,勞動局的解釋根本站不住腳,而且國務院也有相關規定,凡是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都屬于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進行監管的對象。
當天在法庭上,張新云和朝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圍繞上述問題進行了激烈的爭論,勞動部門仍堅持認為,《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都沒有將律師事務所類單位納入到社會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勞動監察部門也就沒有職責對其進行監察。朝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還稱,他們針對張新云的投訴,已經向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請示,請示應依據哪些法律、法規對投訴律師事務所類單位的案件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但是,由于沒有收到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答復,他們不能超出勞動保障監察范圍對律師事務所類單位進行監察和規范,并不是要拒絕履行法定職責。其代理人還在法庭上表示:“法律中的空缺不應該由行政執法來彌補?!?
對于勞動部門的解釋,張新云很無奈:“律師事務所的性質應該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如果勞動局不管,那么類似于這一行業的當事人權利應該由誰來監察?”
由于雙方爭議較大,案件沒有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