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將適時出臺合成毒品定罪量刑規范性文件
在今天召開的2011年人民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基本情況新聞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負責毒品案件刑事審判的法官談到近期發生的演藝界人士涉毒事件時,言語中透出深深的惋惜、痛惜之情。
“這從另一個側面說明禁毒宣傳的重要性。”他說。
源頭性毒品犯罪高發
“海洛因等傳統毒品仍居主導地位,但甲基苯丙胺等合成毒品在涉案毒品中的比重逐年增長,在部分地區已超過海洛因,一些新類型合成毒品也不斷出現。”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從審判實踐看,當前我國毒品犯罪呈現一系列突出特點。
孫軍工介紹,目前,我國走私、制造毒品等源頭性毒品犯罪高發,制造合成毒品犯罪呈愈演愈烈之勢。在最高法今天公布的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中,有3起案件涉合成毒品。
最高法刑事審判庭第五庭副庭長馬巖表示,法院在審理毒品案件時,主要考慮的是涉案毒品的社會危害性,并不會因是否為合成毒品而在定罪量刑上區別對待。
“當然,不同種類毒品的危害性不一樣,這在刑事法律中都有明確體現。”馬巖說,法院會綜合考慮毒品種類、數量等多種因素,確保準確打擊。
數量非量刑唯一因素
記者發現,在最高法院公布的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中,有幾起的涉案毒品數量并不太大,但法院依然判處相關主要犯罪分子死刑。
馬巖解釋道,這是因為這些案件所涉毒品數量均已超過法律規定的死刑標準。同時,這些犯罪分子具有累犯、再犯或者對多人多次販賣毒品等從嚴從重情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其死刑,充分體現了法院對毒品犯罪從嚴從重審判的政策導向。
“最高法一直強調,在把握毒品犯罪案件的量刑標準時,數量是一個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除此之外,還要充分考慮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險性、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等多方面因素。”馬巖說。
強化毒品案審判指導
“禁毒綜合治理是個系統工程,需要社會多方面力量一起努力,而做好刑事審判是人民法院介入禁毒綜合治理的主要形式。”馬巖表示。
據介紹,在加大對嚴重毒品犯罪懲處力度的同時,近年來,最高法通過發布典型案例、召開毒品案件審判工作座談會、組織專項培訓等多種形式,不斷強化對毒品犯罪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有效提升了毒品犯罪案件的審判質量。
針對近年來我國毒品犯罪形勢較為嚴峻,實踐中新的法律適用問題不斷出現的情況,2007年以來,最高法會同有關單位制定了《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辦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等規范性文件,并印發了《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對毒品犯罪案件的審判起到了有效規范和指導作用。
近年來,我國走私、非法買賣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犯罪突出,麻黃堿類復方制劑流入制毒渠道的形勢嚴峻,而對這類犯罪行為打擊處理的法律依據不足是近年來禁毒工作較為突出的問題。
2011年,最高法會同有關單位進行了深入調研,起草了相關規范性指導文件。“最高法計劃盡早出臺這些指導文件,以加大對毒品犯罪的源頭打擊力度。”孫軍工表示,針對實踐中反映較為突出的部分合成毒品缺少定罪量刑標準問題,最高法將繼續加強調研,適時制定規范性文件,以滿足司法實踐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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