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實施情況報告制度,將使公共部門的權力運行受到進一步規范。每一次報告,都將是對公共部門執法實踐與智慧的一次檢視,對深圳現行法規的完善也能起到“智庫”的作用。
每年須報告法規實施情況,不報告則要接受人大代表的詢問。雖報告而不規范,將被要求補報、重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審議通過的《法規實施情況報告制度實施辦法》,對法規實施單位提出了嚴格要求,這是監督執法和完善立法的重要制度設計。
伴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深圳特區在經濟社會各個方面基本已經有法可依。今后推進法治的主要任務和關鍵所在是確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并適時完善法規。憲法和法律賦予了人大立法以及保證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執行的職能,其中執法檢查是人大履行這一職能的重要途徑。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所規定的執法檢查方式,效果雖好,但由于程序多、周期長,每年所能檢查的法規最多不超過4項。深圳現行有效的法規有150項之多,按每年檢查4項計算,則需八屆人大花40年時間才能全部檢查一次。可見,執法檢查的方式方法需要進一步探索。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在20年立法和監督經驗的基礎上建立的法規實施情況報告制度,是加強監督法規實施、及時了解法規執行情況的重要途徑,是對國家監督法所規定的執法檢查制度的必要補充。
法規實施情況報告制度,將使公共部門的權力運行受到進一步規范。根據規定,法規實施情況報告應包括負責實施的法規目錄,法規是否實際執行,每項法規主要制度的實施情況,法規實施中存在的立法問題和實際執行的問題,上位法的制定、修改和廢止對深圳市法規實施產生的影響以及法規實施單位對上述情況采取的立法措施,完善本市有關立法的建議等六個方面內容。每一次報告,都將是對公共部門執法實踐與智慧的一次檢視,對深圳現行法規的完善也能起到“智庫”的作用。
當然,任何一項制度都是系統工程的一部分,需要與制度框架中的其他制度協同發揮作用。法規實施情況報告,本質上是法規實施部門的述職行為,同樣需要檢查與監督。因此,市人大應該把全面報告與重點檢查和個別抽查有機結合起來,把審查報告與明察暗訪、受理群眾舉報有機結合起來,這樣才能有力保障“有法必依、執法必嚴”落到實處。(方興業 鄧輝林)
[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
技術服務: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技術電話: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術支持郵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師協會版權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