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劇]
拒簽知情書,終結兩條生命
2007年11月21日下午,懷孕9個月的李某因呼吸困難,被同居男友肖某送到北京朝陽醫院京西分院治療,其間醫院因考慮挽救母子生命,建議剖宮產手術,但肖某由于不相信醫生而拒絕簽字,手術未能施行。當晚7時25分,李某因病情危重,救治無效死亡。這一事件發生后,在全國范圍內引起強烈轟動,肖某、相關醫院和衛生行政部門的行為及帶來的后果成為社會各界爭議的熱點。
[專家]
知情同意書不是醫院的“擋箭牌”
在這一轟動全國的事件中,核心人物——孕婦男友肖某由于對醫生的不信任,直到最后一刻也沒有在“手術協議書”上簽字。那么這張手術協議書,對于重病的孕婦李某,真那么重要?這張薄紙的存在,是為了保證患者的知情權,還是為醫院日后推脫責任留后路?
“同意書”只是文字記錄
“手術知情同意書”的分量真有那么重嗎?事實上,并非如此。
“同意書”不具備免責力
手術本身就存在風險,醫生也很難做到讓每一個患者起死回生。但如果醫院在治療中存在過錯,也會因為患者簽訂了一紙告知同意書就后果自負嗎?南京建康律師事務所主任王金寶說:“這是不正確的。”
王金寶說,醫院只有在盡到告知義務的前提下,在手術治療過程中,還必須沒有任何過錯,這樣才能夠免除責任。如果醫院對患者沒有告知,或者告知不全,仍然難逃責任追究。
他說,有很多手術以目前的科學水平是不能保證百分之百成功的,如果醫院把這種風險恰當地說明了,應該算是盡到了告知義務。反之,沒有告知,或者手術意外或者手術并發癥,醫院沒有告知完全,那么醫院就是有責任的。此外,就算醫院盡到告知義務,如果醫務人員在為患者手術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并造成了患者人身損害的后果,那么醫療機構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手術同意書不具有免除因醫務人員醫療過錯而給患者造成損害后果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的法律效力。
王金寶舉例說,南京一患者因為膽囊切除術需要動手術,醫生術前進行麻醉術,并告知患者麻醉有可能出現意外,嚴重情況下患者可能出現植物人狀態。結果,術后患者不幸陷入了植物人狀態。他接手此案后發現,醫生行麻醉術時用藥過量,使得患者腦部缺氧狀態時間過長,最終導致患者成了植物人。因為醫生出現過錯,即使醫生在術前告知了該風險的可能性,但同樣必須擔責,最終法院判決醫院賠償患者10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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