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原告律師事務所稱,原告與被告鄭先生在2006年7月24日經協商達成協議。協議第一條約定:“如果乙方(鄭先生)在上海市律師事務所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甲方(律師事務所)同意乙方調入本所?!钡诙l約定:“乙方承諾取得律師執業證后調入甲方執業”。
現如今,被告作為專業執業律師,在沒有任何告知和解除雙方協議的情況下,違背雙方的協議而調入北京市另一家律師事務所工作。對被告的這種違背誠信的行為,原告感到非常憤慨。故訴之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解除雙方的協議,并要求被告承擔給付一萬元人民幣的損失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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