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這位操著東北口音的律師對記者說,中國物業管理協會本月7日發表發言人談話,稱住宅小區停車費不能簡單地歸業主所有,這完全是無稽之談,是物業協會為幫助其會員單位達到長期霸占小區停車費、占有非法利益的目的而故意曲解法律。
對于物業協會“《物權法》實施前,(業主要求停車費收益)缺乏相應法律規定,不應討舊賬”的說法,吳樹友認為,《民法通則》在描述財產所有權時明確了“所有者得利”的原則,即誰擁有停車位的產權停車費就歸誰,與《物權法》的實施時間無關。此外,在《物權法》之前實施的《物業管理條例》也明確規定,物業共用設施設備收益屬業主所有,停車費歸業主確定無疑。
北京憶通律師事務所律師秦兵也表達了類似的觀點。對“經濟適用房和普通住宅小區物業收費偏低,物業公司入不敷出”等說法,秦兵認為,如果物業公司認為無利可圖可以終止服務,撤出小區。業主則可通過市場選擇成本低、服務好的物業公司,這樣既保護雙方利益,又體現了公平原則。
長期從事維護消費者權益工作的邱寶昌律師認為,停車費歸屬是物業收費矛盾的延伸,前期物業費是由開發商和物業企業“合謀”確定的,業主沒有話語權卻是最終的義務承擔者,這必然帶來業主與物業企業的矛盾。要從根本上解決停車費矛盾,首選的方案就是廢除包干制,物業管理實施酬金制。物業企業定期向業主公布包括停車管理在內的服務成本,業主按成本再支付一定比例利潤。賬務透明才能贏得信任,減少矛盾。
[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
技術服務: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技術電話: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術支持郵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師協會版權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