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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內動態

贛州一律師賄買被害人作偽證

    日期:2006-05-31     作者:宗家文 辛士俊    閱讀:4,892次
近日,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結了一起律師妨害作證案,上訴人肖某犯辯護人妨害作證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梅某犯妨害作證罪,免予刑事處罰;陽某不以犯罪論處。

據悉,辯護律師參與妨害作證獲刑一案在贛州乃至江西省尚屬首例。

起因?花季少女遭劫色劫財

據了解,出生于1987年的陽某家住贛縣農村,在贛州某酒廠做推銷員。陽某通過上網聊天認識了伍某,兩人平時時常發短信。

2004年9月2日晚,陽某讓伍某去她工作的酒家接她。當時,伍某正和梅某的弟弟等幾個朋友在一起。當晚聚餐時,伍某等人輪流向陽某敬酒。第二日凌晨,陽某被灌得有了幾分醉意,伍某便將其帶至一家發廊,兩人發生了關系。隨后,梅某的弟弟及同伙也想與陽某發生關系,陽某不同意,幾個人便用毆打等強硬手段對陽某實施了強奸。

事發后,伍某送陽某回住地途中,陽某又遭到了搶劫,現金、手機全被劫去。陽某認為是同一伙人干的,便報警說被人強奸了,公安機關將伍某、梅某的弟弟等人一并抓獲。

波折 發生關系是被害人自愿的?

2004年9月20日,梅某聘請律師肖某做其弟弟的辯護人。開庭前,肖某將一份調查筆錄提交給檢察機關。在筆錄中,陽某稱是自愿和梅某的弟弟發生關系,肖某以此為由向法院申請陽某出庭作證。2005年4月7日上午,一審法院開庭審理了梅某弟弟的強奸案,肖某為梅某弟弟作無罪辯護,陽某當時沒有到法庭。當日下午,陽某才到一審法院陳述與梅某弟弟發生關系是自愿的。

證據不足兩次延期開庭

出現了這個新情況,一審法院不得不申請延長審理期限,并于同年5月16日第二次開庭,一審法院當庭宣讀了肖某對陽某的調查筆錄。陽某出庭作證,證明其與梅某弟弟等人發生性關系是自愿的。

開庭之后,公訴機關認為案件證據需要進一步補充,并建議一審法院延期審理。

內幕 律師賄買被害人作偽證

要求延期開庭之后,經公安機關查明,律師肖某在2004年9月20日曾接受梅某委托,到看守所兩次會見了梅某弟弟。梅某弟弟告訴肖某,自己與陽某發生性關系時,陽某并不是自愿的,他們曾經打了陽某。肖某同時了解到,陽某本不想報案,是因回家途中遭到搶劫,以為同一伙人所為,氣憤之下才報警的。另外,伍某被釋放,是因為陽某向公安機關表明了是自愿的結果。

   肖某為此認為只有做好陽某的工作,梅某弟弟才有希望出來。同年11月初,肖某未經偵查機關可,跟梅某等人在贛州市某酒家與陽某見面,提出支付3000元人民幣作為精神補償費,要陽某向法院改變證詞,讓梅某弟弟逃避法律制裁。不久,梅某將1500元交給了陽某,由肖某代寫了一條收條,同時說好事情辦好后,會一次性將余款付清。之后,肖某便與另一律師對陽某作了一份調查筆錄。就是在這份筆錄中,陽某說了假話,稱自愿與梅某弟弟發生關系。

結果 律師不服一審當庭表示上訴

之后,一審法院章貢區人民法院對該案第三次開庭,對梅某弟弟等人作出了有罪的判決。公安機關隨后對肖某、梅某妨害作證及陽某偽證的事實立案,公訴機關要求追究三人的刑事責任。

2006年2月20日,章貢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肖某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同案人梅某、陽某分別因妨害作證罪、包庇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管制一年。一審宣判后,被告人肖某當庭表示要上訴。

上訴人無悔罪表現二審再判實刑

肖某被判刑在當地律師界引起了很大反響,有人提出西方國家的律師參與刑事辯護可以免除刑事追究,而我國《刑法》第306條不應該針對辯護人專設條款,現在的律師不太樂意擔任刑事辯護人,就是因為怕踩“線”而受到刑事處罰。

對此,法院認為,律師在刑事辯護中,并不是為了幫助被告人逃避法律的追究。《刑法》第306條辯護人妨害作證罪有其存在的意義。根據我國的刑法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否則辯護人犯了有關妨害作證的罪就無法受到刑事追究了。律師肖某接受委托后,了解到梅某弟弟及同伙確實是強奸了陽某,在客觀上,肖某與梅某一起用金錢收買了陽某作偽證。而肖某要陽某到法院作證自己與梅某弟弟發生關系是自愿的,導致案件多次開庭,其行為已構成犯罪。

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給肖某的行為定性為辯護人妨害作證罪,因其不認罪,也沒有悔罪表現,被判了實刑----有期徒刑1年。梅某的行為也被定為妨害作證罪,但其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陽某作為被害人,是在肖某和梅某的誘使下說了假話,考慮到其犯罪情節、后果及認罪態度,又是未成年人,不以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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