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李某委托某律師事務所為其代理離婚訴訟,協議簽訂后,李某向律所交納了5000元代理費。2004年7月,李某與律所指派的委托代理人一起到法 院參加離婚案的法庭審理。但因為李某此次離婚起訴距上次撤訴不足6個月,只得撤回起訴。此后,律所退還了李某代理費3000元,而剩余2000元代理費未退還。李某即起訴該律師事務所。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律所應履行合同義務,對李某的離婚案件認真負責,最大限度地保護李某的合法利益。律所接受離婚訴訟案件后,應明知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但律所未盡職責,致使李某委托其進行離婚訴訟的目的未能達到,因此應予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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