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維護體育運動的公平———陶景洲律師解讀奧運體育特別仲裁
日期:2008-06-30
作者: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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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北京奧運會的舉行,很多人都不會注意到體育仲裁,更沒有聽說過奧運體育特別仲裁委員會這個機構。其實,奧運體育特別仲裁機構有時甚至能決定一塊金牌的歸屬。2004年雅典奧運會馬術項目比賽,本來判給德國隊的兩枚金牌,就是經過雅典奧運會體育特別仲裁院的裁決,最終由英法兩國瓜分。
那么這是一個什么樣的組織?奧運會的體育仲裁有何特殊之處?作為北京奧運會臨時仲裁委員會的12位特別仲裁員之一,陶景洲律師接受了本報記者的專訪。
記者:我們發現要理解您的工作,首先要弄清楚一些專有名詞的意思,比如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您能給我們解釋一下嗎?
陶景洲:20世紀80年代初,運動員、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與各國國內體育聯合會、國家奧委會、國際奧委會和其他體育運動組織之間的法律糾紛日趨增多,從而,尋求一個具有終局性的、權威并且中立的解決機制的需要凸顯出來。在這種形勢下,奧林匹克運動組織決定創設一個終局性的、且具約束力的仲裁院來解決所有與體育相關的糾紛,其中包括興奮劑案件。
1983年4月6日國際奧委會(ioc)在新德里舉行的一次全會中成立了體育仲裁院(courtofarbitrationforsports,簡稱cas)。從那時起,這個仲裁院就開始著手處理體育方面的糾紛,這些糾紛均帶有私法性質。
cas的管理機構———國際體育仲裁委員會(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arbitrationforsport簡稱icas),遵循體育仲裁院章程與規則第s6條第8項創立了一個臨時仲裁機構(adhocdivision,簡稱ahd)。從1996年亞特蘭大奧運會開始,該仲裁機構就一直在運行(包括每一屆夏季奧運會和冬季奧運會),就近解決奧運期間或開幕式前10天內出現的與所有運動項目相關的爭議。
記者:很多人都想知道特別仲裁機構將對北京奧運會發揮什么樣的作用?它是如何運轉的?
陶景洲:剛才已經講過,奧運期間或開幕式前10天內出現的與所有運動項目相關的爭議都可以裁決,具體包括對反興奮劑、參賽資格、裁判的判決以及如果某一代表隊放棄比賽剩下的參賽資格如何分配等問題,都可以去仲裁。為了保證各項賽事的順利進行,仲裁庭必須要快速對爭議進行裁決。3個人的仲裁庭有時幾個小時內就要作出裁決,最慢的24小時也要給出結果,然后通報給要求仲裁的運動員或代表隊。而仲裁的結果,由于奧運會特殊的時間段,即使上告也沒有實際意義,因此是當時就生效。同時仲裁還具有保密的特點,觀眾和參加比賽的運動員并不知道哪里在舉行仲裁。
記者:目前組建的特別仲裁委員會都由哪些成員組成?如何能保證仲裁的效率和公平?
陶景洲:臨時仲裁委員會由來自法國、美國、瑞士等世界各地的12人組成,并設有2名主席,負責臨時任命3名仲裁員組成臨時仲裁庭。這12位委員是國際仲裁院從270位常任仲裁員挑選出來的。除了獨立、公正的要求外,還需要具備良好的語言能力,并且在仲裁行業或者體育賽事方面享有盛名。為了盡可能地保證公平,不會讓發生沖突的國家籍的仲裁員出任仲裁員。
記者:哪些主體可以向特別仲裁機構提出仲裁?進行體育仲裁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陶景洲:運動員、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與各國國內體育聯合會、國家奧委會、國際奧委會和其他體育運動組織都可以提出仲裁申請。它一致地適用不同體育組織的規定以及全世界通用的《奧林匹克運動反興奮劑規則》。到目前,仲裁院在實踐中已逐漸形成了一系列普遍性原則,這些原則在未來的某一天也許會被視為“體育法”(lexsportiva)的規則。此外,它還依照為每屆奧運會所制訂的特殊附加條款來進行裁決。
記者:特別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與一般商事仲裁相比,最大的不同是什么?
陶景洲:主要有三點不同。一是三個仲裁員都是由主席指定的。二是緊迫性,由于24小時的時效區間限制,仲裁機構可以下發禁令,采取臨時措施,并當即實行。三是當庭宣布結果,事后再寄法律文書。
記者:中國法對體育特別仲裁裁決的效力有無影響?
陶景洲:值得注意的是,中國法院對奧運會的運動爭議沒有管轄權,這是中國對于國際奧委會的承諾。雖然仲裁開庭地點在北京,但仲裁地確定為洛桑,這意味著統一適用瑞士的國內法,這將使cas在各地的仲裁將納入到一個統一的法律框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