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鐵道部下屬信息中心6名司局級干部未經批準,在所屬企業兼職,其中個別領導一人兼任18家所屬企業董事長。審計署日前發布的鐵道部2010年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結果披露了這一消息。
中央和地方禁止公務員經商、辦企業和兼職的文件、法規不少,但若得不到嚴格執行,也是一紙空文。這名身兼18家所屬企業董事長的官員的作派,就是最好的詮釋。《公務員法》第42條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對于官員兼職一事,中紀委早就提出糾正方案,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兼職的領導干部,應當辭去本職或者兼任的職務。所收取的報酬(包括各種經濟利益)應當收繳。像這樣一人身兼18職,舞著政府鞭子,拿著企業票子的行為,早就應該得到監管和制止。
官員到企業兼職,首先違反了市場經濟原則,同時涉嫌違反《公務員法》《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這對沒有政府官員“兼職”的企事業單位,會造成事實上的壟斷性不正當競爭。對付類似現象,必須依靠公眾的監督。如果沒有民意監督,有些政府部門靠強制恐怕執行力是有限的,再強悍的法律和紀律規范也會遭遇“地方保護主義”的消解。絕不能允許官員腳踩“官商”兩只船,既種不好自己的地,又荒廢了別人的田。(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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