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規定 校車駕駛員須有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記者今天(6日)下午從省人大常委會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將于明年1月1日起實施。 據介紹,條例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我省第一部關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條例的頒布實施,為進一步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對于校車管理,條例規定:專門接送中小學生、學齡前兒童的校車,應當經當地教育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后領取校車標牌,在車身噴涂統一標準的校車外觀標識和車屬單位名稱。校車應當保持安全性能良好,校車駕駛人應當具備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是現實工作中的難點問題。條例對逃逸案件的具體情況作了規定,便于交通警察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對逃逸案件的界定;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部分的賠償責任,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授權作了劃分;對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其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作了“同命同價”的規定。 條例對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設置,公共停車場和公交場站建設,以及占用、挖掘道路等也作出了規范要求。此外,條例還重點對政府在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面的職責,對機動車駕駛人員的日常監管和職業道德教育,交通運輸、公安、安全監管部門運用聯網聯控系統實施聯合監管的責任,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三調聯動”機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交通警察的自律等作了規定。(尤婷婷) 關愛生命 安全出行 《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新規解讀 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經過二審,近日通過,將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目前,全省公路通車總里程已達到10.2萬公里,擁有機動車196萬輛,駕駛員230萬人,年處理各類道路交通事故4萬多起。僅今年前三季度,蘭州市新增車輛55760輛,平均每個工作日新增機動車284輛。道路交通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城區道路交通流量日趨飽和,平面交通、人車混合交通為主的現狀短期難以改變。 省公安交警總隊總隊長黨尕告訴記者,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目前存在很多問題,如:道路等級和車輛安全性能偏低、道路安全設施不完善、群眾交通安全意識淡薄、道路通行效率低、交通事故高發、處理難度增大等等,這些問題都急需從法規層面作出調整和規范。 這次即將實施的《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中,針對道路交通管理和事故處理出現的新問題,出臺了一系列新規。比如: 車禍賠償,城鄉遇難者“同命同價”。《條例》中提出,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本省城鎮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其被扶養人的生活費按被扶養人經常居住地所在省(區、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校車司機須連續3年安全駕駛。《條例》規定,校車駕駛員應當具備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的,對駕駛員罰款1000元,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人罰款5000元。 開車打手機受罰200元。《條例》規定,駕駛員駕車時撥打接聽手持電話或者看電視的,連續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休息少于20分鐘的,將一律處以200元罰款。 行人故意撞機動車負全責。《條例》規定,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在禁止非機動車、行人通行的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承擔不超過5%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至50%的賠償責任。但交通事故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條例》還對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了規定,交通警察當場收取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額的,徇私舞弊,不公正處理交通事故的,故意刁難,拖延辦理機動車牌證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尤婷婷) 相關報道 《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下月起實施規定送車禍傷者入院后“閃人”的仍視為交通肇事逃逸 機動車行駛中遇校車應當讓行 12月6日,記者從省人大常委會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對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進行了新的界定,送傷者到醫院后,未報案就“閃人”的仍視為交通肇事逃逸。 機動車在行駛途中遇到校車應當讓行 對于校車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專門接送中小學生、學齡前兒童的校車,應當經當地教育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后領取校車標牌,在車身噴涂統一標準的校車外觀標識和車屬單位名稱;校車駕駛人應當有3年以上駕齡;校車應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儀,并保持行駛記錄儀正常運行。除對校車管理進行嚴格規定外,《條例》還明確了校車享有的一些“特權”,如“校車可借用公交專用車道通行”、“機動車行駛中遇校車或者中小學、幼兒園學生上下校車應當讓行”等。 《條例》要求車輛、行人應當各行其道,并結合本省實際作了補充規定,行人不得進入高速公路,不得在車行道上趕騎牲畜,不得在車行道上等候、攔截車輛或者玩耍,也不得在車行道上發放廣告、兜售物品。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實行城鄉“同命同價”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是現實工作中的難點問題。《條例》明確,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部分的賠償責任,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授權作了劃分;對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其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作了“同命同價”的規定,不再有城鄉區別。 肇事送傷者入院后“閃人”仍視為逃逸 針對現實工作中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是難點問題,《條例》對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具體情況作了規定,機動車駕駛人肇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駕駛車輛或遺棄車輛逃離事故現場的;報案后不及時搶救傷者或者保護現場,逃離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將傷者送到醫院后,未報案或者未留下真實聯系信息離開的;在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省公安廳紀委書記曹義鴻表示,《條例》是建國以來我省第一部關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在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進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各級公安機關要將《條例》納入培訓計劃和培訓內容,在組織廣大交警認真學習的同時,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向社會廣泛宣傳。(每日甘肅網/蘭州晨報 梁峽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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