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甘肅頻道消息 201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新司解”),向全社會公開征求修改意見和建議。“新司解”中,婚姻財產成為人們爭議的焦點。在此之前,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婚后房產經過8年、貴重物品經過4年,將成為夫妻共有財產;而“新司解”則嚴格區分了財產歸屬:誰的就是誰的。
新司解公布半年來,爭論的聲音一直沒有間斷。
贊同的人說,新司解對于婚姻個人財產的細化,是對資本的認可,也是對真摯感情的維護;反對者說,新司解降低了離婚成本,將損害財產弱勢方的合法權益。
那么,我們該如何來看《婚姻法》的新司解呢?

和財產有關的重大變革
2010年,一檔叫作《非誠勿擾》的交友節目長時間吸引人們的眼球。節目女嘉賓馬諾一句“我寧可呆在寶馬里哭泣,也不愿在自行車上幸福”,引來軒然大波。一時間,對于金錢和婚姻的關系,社會各界開始了長時間的交鋒。無法回避的現實卻是:房子、車子等財產的確已經成為很多人組建婚姻家庭的主要砝碼,甚至在戀愛階段,財富資本也在逐漸演變成左右感情的重要條件。
當以財富的多寡為擇偶標準的人越來越多時,《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公開征求意見,無疑讓他們的美好愿望落空了。
201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向全社會公開征求修改意見和建議。
根據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在新司解下,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不動產登記于購房者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購房者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購房者的個人債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以離婚時不動產的市場價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占全部款項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產權利人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新司解則嚴格區分了個人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如果離婚,個人財產必須和個人債務同時轉移到個人的名下。
也就是說,新司解嚴格區分了私有財產的歸屬問題。公布后,立即引發各方面的爭論。財產擁有方的積極態度和財產弱勢方的抵觸情緒同時產生,針鋒相對。
反對聲音:將降低離婚成本,對婚姻家庭的穩定產生影響
王娟已經確定婚期,新房買在蘭州市安寧區。新司解公布后,她表示:“仔細閱讀了,但心里很別扭。”“我結婚的房子是男友家里買的,現在還有7萬元左右的房貸需要償還。按照新司解的說法,我和這套房子沒啥關系了,問題是,我還要繼續償還這筆房貸。”
王娟說:“對于家庭而言,這種規定會讓沒房子或者沒有財產的一方喪失家庭歸屬感,如果你是女性,你會怎么想?”
在蘭州打工的魏女士表示,婚姻財產的私有劃分,將對婚姻家庭的穩定程度產生影響。她說:“新司法解釋保護了個人財產權益,但是有沒有考慮到,女性在婚姻生活中的弱勢地位?如果婚前房子是男方的名字,婚后兩個人一起還貸,離婚時男方給女方一定的補償,那么補償究竟補多少,怎么補?對于補償的模糊,會讓女性在離婚時很虧。不要忘了,有很多女性收入很低,但是為家庭作出的貢獻巨大。”
有網友表示,新司解與中國傳統婚姻習俗沖突太大,女性在離婚后,居然連房子都沒有,豈不悲劇?
[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
技術服務: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技術電話: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術支持郵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師協會版權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