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道律師翟格民致信全國人大常委會
日期:2007-11-22
作者:品牌通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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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道律師翟格民致信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求對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進行司法審查
近日,北京市邦道律師事務所律師翟格民在代理一起征收社會撫養費案件時,認為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中關于“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轉授權,違反了《立法法》的明確規定,屬于違法授權,應予以糾正。遂致信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求對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進行司法審查。
某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根據《某市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的規定對違反人口和計劃生育發的傅先生、張女士夫婦作出了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決定,在代理這一案件過程中,律師認為《某市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屬于無效規章。
翟格民律師認為,面向超生夫婦征收的社會撫養費屬于行政征收,即《立法法》中所確定的“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該事項只能由法律確定,在關于該事項的法律尚未制定之前,可以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由國務院先行制定行政法規,但是被授權的機關不得將該項權力轉授給其他機關,即國務院無權將此權力再轉授給其他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明確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六)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第九條規定: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第十條規定: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范圍。被授權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授權目的和范圍行使該項權力。被授權機關不得將該項權力轉授給其他機關。
《人口和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具體管理辦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具體管理辦法和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該條規定可以看作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將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辦法授權給了國務院。國務院正是根據該授權制定了《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7號)。
而國務院制定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三條中有“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轉授權,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國務院不得將該授權再轉授給其他機關,即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辦法只能有國務院制定。該轉授權違反了《立法法》的明確規定,屬于違法授權,是無效的。作為某市政府,根據無效授權所制定的《某市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亦屬于無效的規章。
根據《立法法》第九十條“公民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的規定,翟格民律師致信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求對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轉授權進行司法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