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鐵警售票廳查身份證違法
2007年11月12日晚,北京瑞風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方平與朋友到西客站北廣場的售票大廳購買火車票。在入口處,鐵路民警要求出示身份證檢查。在被問及身份查驗的理由并要求出具相關法律手續時,民警拒不給予任何答復。與警察僵持10多分鐘后,李律師等人出示身份證接受查驗后離開。
李方平認為,鐵警的做法不合法?!毒用裆矸葑C法》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有4種情形,但在售票大廳設置專門通道對不特定旅客核查身份證并不在其中,北京鐵路公安處違法行政;同時還侵犯《憲法》保障的公民人身自由權。
被告 依通緝令排查疑犯
庭審中,鐵路公安處稱,查驗身份證是為緝拿犯罪嫌疑人而實施的刑事執法行為,不具有可訴性。為此還出示了2007年10月前后公安部發布的5份刑事通緝令,并稱查驗李方平等人身份證是依據通緝令上所列犯罪嫌疑人的體貌特征,結合民警的自由裁量判斷而實施的排查。
法院 未亮證件對原告不侵權
法院認為,北京鐵路公安處對李方平進行身份查驗的行為屬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同時,查驗身份證的過程中,民警雖未出示執法證件,但并不會導致李方平對民警身份產生懷疑和誤解,也并未實際侵害原告權益。據此駁回李方平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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