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昆明12月18日電(記者王研)通過多年努力,《云南省民族鄉工作條例》《云南省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條例》等6件地方性法規與150件自治法規,共同構成了符合云南省情的民族法律法規體系。 云南省民族自治地方國土面積和人口分別占全省的70.2%和49.6%。民族立法成為關系到全省尤其是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民主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 1981年6月9日,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寧蒗彝族自治縣、滄源佤族自治縣關于婚齡變通的規定獲得批準,標志著新時期云南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正式啟動。 1986年獲得批準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條例》成為云南民族自治地方出臺的第一件自治條例。直到1991年《云南省鎮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自治條例》獲得批準,云南8個自治州29個自治縣都完成了自治條例的制定工作。而以1988年獲得批準的《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條例》為標志,云南民族自治地方單行條例的制定工作也開始起步。 30年來,云南省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取得了顯著成績。到2011年5月,經云南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準的自治條例37件、單行條例114件、變通規定7件,涵蓋了云南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經濟、文化、社會、資源和環境保護等各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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