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嚴把律師準入關建立退出機制
日期:2008-07-11
作者:夏勝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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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對違反法律規定,具有吊銷執業證書情形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將一律清理出律師隊伍,在全省律師行業內進行通報,并向社會公布。日前,省司法廳制定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律師工作的意見。意見要求切實加強律師隊伍建設,嚴把準入關,建立行業退出機制。
意見要求嚴格執行律師準入制度,進一步明確了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履行的律師管理職責;強化律師事務所的管理責任,增強律師行業自律管理能力,健全律師行業監督懲戒體系,強化對律師執業活動各個環節的監督,構建科學的律師執業考核評價體系,有效發揮行業評價的激勵和約束作用,營造律師執業權利得到有效保障的執業環境。
意見提出,切實加強實習人員管理,嚴格實習考核,嚴把準入關,律師事務所為申請律師執業人員提供虛假執業資質證明材料的,司法行政機關應依據《律師法》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實行申請人員執業資質承諾制。申請人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一經發現,應及時撤銷準予執業的決定,注銷執業證書,并對申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建立新律師輔導制度,推行執業前談話和宣誓制度,以此增強新律師的職業榮譽感和社會責任感。
意見重點從九個方面創新律師管理工作方式。包括推進律師行業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預警機制,探索建立旁聽庭審制度,探索建立律師事務所新增合伙人管理責任談話提醒制度等定期檢查和不定期開展服務質量和執業秩序檢查,逐步建立巡查制度。建立行風評議長效機制,確保公眾的知情權。完善投訴調查處理機制,對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在一年內被投訴三次以上且查證屬實的,由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列為重點監督對象,組織學習整改并進行全面監督檢查。進一步完善律師誠信制度體系,包括信息檔案制度、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將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對律師行業的評價公開化、透明化,并轉化為社會評價和市場評價,使行業評價最終體現為利益的增減、信譽的升降,加大失信成本。建立律師執業評價考核機制,根據律師行業的特點,制定全省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綜合考核評價標準,健全完善評價指標體系。建立律師行業退出機制,對違反法律規定,具有吊銷執業證書情形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一律清理出律師隊伍。
省司法廳相關人士指出,意見的出臺大膽探索了律師管理工作由被動的事后查處向主動有效的事前、過程監管轉變。由傳統的管理手段向科學務實的管理方式轉變的具體措施,對于不斷拓展和規范法律服務,推進律師事業良性循環發展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