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調解:從配角轉為主角的五年----來自青島律師調解中心的報告
來源:中國律師網
日期:201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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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調解:從配角轉為主角的五年----來自青島律師調解中心的報告
[作者] 欒少湖 青島市律師協會會長
一、創設前期:三大背景
德衡律師事務所向來密切關注中國律師業的整體發展動向,2006年已敏感地意識到律師行業發展的某些潛在問題,尤其是:
1、業務創新迫切:律師所新業務、新機制的突破口在哪里?
2、社會責任焦慮:律師義、利之間的結合點在哪里?
3、中國律師特色:要找一條不同于西方律師的特色道路在哪里?
這三大問題,就是催生“青島律師調解中心”構想的三大深刻背景。更具體一點來講,直接社會背景是:
●業務創新方面:社會糾紛越來越多,全國興起的“司法調解熱”到各地“社會大調解”或“三調聯動”(法院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為何缺乏“律師調解”一席之地?律師在業務開拓、社會方面、政治方面是否已失去了先機?
●社會責任方面:律師捐款、免費咨詢,這是律師界擔當社會責任的主要形式嗎?律師的社會責任是否應當結合律師使命和特長作為特點?
●中國律師特色:中央建設“和諧社會”已經展開,和諧能成為區別西方“對抗型”律師文化的中國特色嗎?“和為貴”,能成為民事律師職業宗旨嗎?
經過思考,2006年年初,青島市委政法委與市司法局領導在有關會議上提出,把“律師調解”納入全市大調解格局中。這一設計令德衡所的領導人為之一振,德衡所向來有率先嘗試、敢于嘗試的傳統,其組織的數個調研課題與公益訴訟案例都曾在業內外廣受關注。目前在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與“大調解”機制下,律師主持下的主角調解值得在全國做第一個試驗。
二、歷時五年:三個階段
1、“青島市涉外律師調解中心”創建階段:傳統律師業務本身就包含調解,如何能煥然一新地重新做大做強“律師調解”,如何能讓“律師調解”成為中國律師履行社會責任、踐行建設和諧社會的亮點,這需要有一個不同于過去的新平臺。
于是,創設“律師調解中心”專門機構這一構想應運而生。甚至提出,也許更遠的將來可以考慮把“律師調解中心”再升級,成為一個半官方的“調解中心”民間機構,與“訴訟”、“仲裁”三足鼎立,成為解決糾紛的“第三極”專門機構。
德衡所為此專門成立了調研工作小組,詳細收集了國內、國外非訴訟調解資料。收集資料后發現,國外律師參與調解的方式和深度,遠遠超過我們的想像。例如:
●美國法院在自己的系統內設有專任律師調解員;
●英國設有專門負責調解的律師機構;
●德國把律師作為獨立中間人,調解成為單項業務;
●挪威的律師協會受托后直接指定律師進行調解;
●日本法院實行審、調分離,調解主要由律師來做;還設有專業的律師調解機構。
調研工作小組多次召開可行性研究座談會,聽取青島市委政法委領導、大學法律教授、律師界、司法行政機關、政法部門等各方面的意見。最后采納建議,為便于嘗試,把調解范圍縮小,暫時以“涉外糾紛”為主,決定設立“涉外律師調解中心”?;I備期間,對調解中心在哪個部門登記、如何收費、調解規則如何制定等問題一并解決。在青島市委政法委和市司法局主要領導的大力支持下,2006年10月12日試點掛牌成立,確定其三年試點工作由德衡所承擔,受青島市司法局監督指導。青島律師調解中心網站(www.tiaojie.org.cn)同日開通。作為國內首家律師調解專業服務機構成立,諸如新華網、中國政府網、中國律師網等媒體對此做了報道。
2、“青島市涉外律師調解中心”運行階段:成立初期,調解中心陸續接受了部分案件,化解了諸如外商糾紛、國內物業糾紛和航空飛行員糾紛。2007年8月,還與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共同成立了“涉外民商案件調解中心”,辦公地點設在該法院,這成為中國法院調解和律師調解結合的新成果。
但是,此后就因種種原因難以為繼,國內很多地方嘗試設立的律師調解中心也難以為繼。這與中國高層和基層社會對“和諧法治”----“調解制度”的期盼相差太遠。
經過我們的實踐,認為困難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缺案源和收費難:律師調解雖然做好了接手法院等分流出來的案件的準備,但由于法院分流渠道不暢通,設想落空;從經費上看,讓律師學雷鋒做免費調解不是長久之計,而目前政府補助制度也沒有建立;讓法院交出部分訴訟費用也難以操作。
第二,存在法律障礙:律師所無法獨自出資設立律師調解中心;“律師主持調解”與《律師法》第28條規定的“律師接受委托,參加調解”相矛盾;律師調解機構作出的調解書不如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書具有《人民調解法》賦予的強制執行效力;律師以獨立調解員身份參與法院調解,法律依據在哪里?當律師調解試圖銜接司法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時,時效限制和審限限制怎么計算?
第三,大力發展律師調解沒有引起有關方面的重視,導致幾乎沒有進展,更多方面對“大力發展律師調解”認識不夠。
3、“青島市律協律師調解中心”新發展階段:2010年9月,青島市律協常務理事會作出決議并經市司法局批準同意,“青島市涉外律師調解中心”由青島市律師協會全面接收,并向青島市民政局正式申請設立,定名為“青島市律協律師調解中心”。同時,為解決調解書的強制執行效力問題,青島市律師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同時成立,這在全國具有首創意義,也提高了人民調解的活力。
青島的實踐表明,中國律師調解功能遠遠沒有發揮出來,除設立專門調解中心外,更多的是需要律師們以“代理人”、“調解員”、“特邀主持調解人”等各種身份積極參與法院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和當事人自行調解,甚至是主持調解。中國調解的舞臺上過于單調,律師調解應該成為“東方調解”的主角。
三、未來瞻望:三大愿景
結合當初創設的三大背景,探索出一條“律師調解”之路。具體來講三大愿景是:
1、業務方面的愿景:當前促成“五調聯動”(法院調解、行政調解、人民調解、行業調解、律師調解)成為現實;再升級為律師“主持調解”成為潮流,實現律師從配角上升為主角;最后發展為“律師調解”成為中國化解糾紛的重心,律師預防、協商、調解等非訴業務整體超過訴訟業務,律師成為中國糾紛化解的主力軍。
這樣的發展思路,提供了律師業務拓展的平臺,也解決了“官調為主”(即法院調解、行政調解、半官方的人民調解委員調解)的困局,逐步轉為“民調為主,官調為輔,官批民調”,發揮律師“唱主角”的功能。
這樣的發展思路,也解決了當前“黨政、司法主導型”社會糾紛解決模式的弊端,逐步實現“黨政指導、司法輔助、律師主力型”的新型社會糾紛解決模式。
2、社會責任的愿景:律師調解成為律師擔當社會責任的重要舞臺,律師調解中心+人民調解委員會+行業(調解)協會合并成為“調解中心”,成為與法院、仲裁機構“三足鼎立”的糾紛解決專業機構,律師以其法律特長和職業特色成為調解主角,律師的業務形象、社會形象得到顯著提升,中國的《調解法》應運而生。
3、中國律師特色的愿景:東方“和諧型”律師文化特色成為中國現實。
律師調解,或許就是一個能贏得政治、經濟、文化三方面共同發展的結合點。源于西方“對抗型”特色的律師制度,在中國律師界可以找到一條結合“東方文化”特色的時代之路,而且將重新賦予“東方經驗----中國調解”開辟新天地的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