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發律師困惑的是這些曾經或正在轟動一時的案件:天津大邱莊被害人控告禹作敏案、劉曉慶涉偷稅案、全國首例律師被控偷稅案、顧雛軍案、建國以來第一大賣官案——馬德受賄案、航天功臣厲建中挪用公款案……他們會場中桌上的名簽,在這些案件的法庭審理時是“辯護人”。
最長羈押期限是多少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最長羈押期限是多少?考慮到各種因素。”江蘇南通天業律師事務所周勇律師,律師般技巧地向論壇演講嘉賓中國人民大學教授、著名刑事訴訟法學專家陳衛東提出問題。
2004年11月至2005年11月,公安部在全國開展為期一年的打擊侵犯
商標 http://www.iask.com/n?k=%C9%CC%B1%EA專用權犯罪的“山鷹行動”,南通芭蕾米拉公司和被告人李亞德涉嫌假冒注冊商標案位列“十大商標侵權案件”之一,中央電視臺“ 焦點訪談 http://www.iask.com/n?k=%BD%B9%B5%E3%B7%C3%CC%B8”欄目曾對此案公開曝光,周勇律師在此案的審理中擔任第一被告人黎巴嫩籍李亞德的辯護人。這似乎只是一個簡單的數學加法。
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坦率地講,我不知道。”陳衛東教授回答說。周勇律師提問的玄機在“考慮到各種因素”。
常態的偵查、審查起訴、一二審公訴期限下,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尚有批準或決定延長項若干,不計入審理期限項若干,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等重新起算項。
羈押期限的數學加法,由于誰也不知道加數有多少變得不那么簡單,有時還可以在刑事程序上歸零,只有犯罪嫌疑人的審前鐵窗生涯一天一天在增加著。
個中“貓膩”的玩法在法律界也是公開的秘密,例如在拘留時明知是兩個罪名,但偵查報捕時僅報一個,當這個罪名的辦案期限用到“極限”時,再以“發現新罪名”重新報捕另一個罪名,期限重新起算。
周勇律師建議,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加入限定最長羈押期限。
陳衛東教授則認為:“目前,羈押期限矛盾特別突出,歸根到底是羈押期限完全依附于辦案期限,但是,如果今后擴大適用非羈押強制措施,羈押期限問題會迎刃而解。”
中國正好相反
今年年初,中華全國律協刑委會副主任、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研究中心教授顧永忠撰文,公布自1994年至20 04年他辦理過的已結刑事公訴案件的統計。
“之所以對自己的案件進行統計,是由于自己在親自辦理案件中絕少遇到取保候審的情況。”顧永忠解釋說:“因此,我對于某官方公布的羈押率79.3%的數據和有些學者引用的羈押率為60%的數據表示懷疑,又無法看到官方確切的數字。”
顧永忠的統計結果是:102件案件中,被辦理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7人,占全部案件的6.86%,其中逃跑1 人,占取保候審人數的14.3%。羈押率為93.14%。
北京大禹律師事務所主任張燕生也對自已辦理過的案件的統計,羈押率93.2%。在2003年審理的天安門滋事案中,張燕生律師是被告張理積的辯護人。
中華全國律協刑委會主任、“中國刑辯第一人”田文昌回顧自己辦過的案件說:“羈押率不會低于95%。”
那么,羈押率在國外是多少呢?
“100年前,加拿大量刑主要是羈押。”加拿大專家向與會的律師、學者介紹加拿大刑事司法狀況:“今天已經少多了。”
在美國的一份實證調研報告中,顯示了早在1960年美國紐約地區有關保釋的一些數據:在被調查的3455件案件中,有1006件犯罪嫌疑人沒有獲得保釋,占全部案件數量的29%,其余均獲得保釋或假釋,占總數的71%。
在英國,警察對15%的案件拒絕保釋,說明85%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獲得保釋,還有的數據表明在英國80%的犯罪嫌疑人得到保釋。
日本的羈押率為20%左右。
“當我們將英美國家的保釋和羈押的數字與中國的取保候審和羈押數字做比對時。”顧永忠發現:“兩者恰好呈正三角形和倒三角形。”
田文昌則將這一現象總結為:在國外,取保候審是理所當然的、羈押是特殊的,在我國正相反,羈押是理所當然的,取保候審是特殊的。
監視居住誰掏錢
“我碰到的大部分監視居住的案件,用一句客觀的話講,名為監視居住實為變相羈押。”
操著濃重的上海口音,向現行非羈押強制措施發難的是一位長者。1991年7月1日,為紀念中國共產黨成立70 周年,上海電視臺制作的特別節目之一,就是這位律師的名字——《鄭傳本律師》。
刑事訴訟法規定監視居住一般應在被監視居住者的住所內執行。“但在實踐中,有的公安機關將被監視居住人‘住所 ’換為派出所、看守所或原收審所內的特定房間和場所,或將本地有固定住處的人遷至指定賓館、旅店,限制其不得離開。”
“監視”的邏輯則變為:自己掏錢雇人限制自己的自由。“我接觸的采用監視居住措施的,費用都是被監視居住的人掏。”田文昌律師補充說。
“從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到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均有人提出廢黜監視居住。”陳衛東教授開始作答:“理由有四點。”
一、監視居住適用條件同取保候審完全一樣,取保候審一項強制措施完全能夠“勝任”。
二、在司法實踐中,監視居住一個突出的問題是,無人監視無人監管。理論上交給公安機關,但是公安機關警力有限,顧不上。
三、監視居住成本過高。“一個公安局長告訴我,監視居住一個人,要占用4個警力,我這個轄區內如果有20個被監視居住的,我這個公安局就什么也別干了。”
四、實踐中監視居住常常演變為變相羈押。“在深圳,我就遇到過一個變相羈押,令犯罪嫌疑人掏錢雇用保安監視自己,而且晚上要戴上手銬睡覺。”
“在國外,沒有監視居住這樣一種強制措施。”陳衛東教授總結說:“它實際上是附條件的取保候審。”
“對孕婦、哺乳期的婦女、青少年采用非羈押強制措施,民眾可以理解。職務犯罪中的官員、保釋金制度下的有錢人成為非羈押強制措施適用者,面對民眾普遍的對貪官的厭惡和對有錢人的敵視情緒時,擴大非羈押強制措施的適用,這一設計是不是太理想化了?”
在李谷一訴《聲屏周報》名譽侵權案中,擔任李谷一代理人一戰成名的陸詠歌律師,提出非羈押強制措施的法理問題。
“我一直呼吁羈押劉曉慶是個錯誤。”以2002年末火爆一時的“劉曉慶涉偷稅案”為例,陳衛東教授虛擬不羈押劉曉慶情景:“民眾會質疑,她是明星所以不羈押她,我們是老百姓就羈押我們。問題不在這一層面。我思考的是‘劉曉慶會逃嗎’?問題是普通的地痞流氓,確實不敢放,一放他就跑。我計算過,逃跑一個人,輯拿歸案是羈押10個人的費用。”
“一般的干部瀆職、玩忽職守,他很后悔;或者給國家、人民造成重大損失,他很愧疚。”在這樣一種情況下,陳衛東教授認為:“可以不羈押他們。”
司法改革的一次機會
“下放、收回,死刑復核權26年一場輪回,帶給刑事司法變革一次機會。”在“第六屆中國律師論壇暨全國律協刑事業務委員會2006年年會”上,演講嘉賓北京大學教授陳瑞華思索得更遠:“我們二十多年的司法改革,已經觸及到制度層面和公、檢、法、司的關系問題,革新需要尋找突破口。”
1980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對殺人、強奸、搶劫、爆炸、放火等犯有嚴重罪行,應當判處死刑的案件,最高法院可以授權高級法院核準。2005年3月10日,肖揚院長宣布死刑復核權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
26年旅行,“回家”的死刑復核權一定會感到陌生,中國的民主、法治、司法理念時過境遷。“已經不會是簡單的收回,收回死刑復核權猶如打開了黑箱子。”
列陳死刑一、二審案件審理的詬病之前,陳瑞華教授首先表示:“7月1日起,死刑二審案件開庭審理令人振奮。”
在2005年發布的《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中,死刑二審案件的開庭審理,被列為改革的重點,提出:“ 2006年以后,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死刑案件,均應當開庭審理。”
最高司法機關采取了“兩步走”的做法,從2006年1月1日起,首先對那些被告人及辯護人針對案件重要事實和證據問題提出上訴的死刑二審案件開庭審理,從7月1日起全部啟動死刑二審案件的開庭審理。
死刑審理一二審詬病
刑事審判二審最大的問題,陳瑞華教授用一句話概括:實體裁判前置,開庭形式化。
“案件審理模式為,法官先閱卷,然后下一個結論,是否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只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就不開庭了。”
陳瑞華教授反問:“沒有開庭,法官怎么知道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避開整個二審程序得出了實體裁判,這是中國刑事審判二審的問題根源。”
“死刑案件的辯護,真正的希望在一審。審判結構應該是金字塔,越往上審判任務應該越薄,事實審應該交給第一審。”
今年旁聽過許多地方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判的陳瑞華教授,將死刑案件一審問題歸結為三點:
一、整個法庭審判就是宣讀案卷,而且是摘要式宣讀、有選擇地宣讀,審理是以宣讀筆錄作為裁判方式進行。“全世界有這樣做的嗎?二審讓證人出庭,一審沒有規定讓證人出庭。”
陳瑞華教授演講兩天后,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文《關于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規定的形式落實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的要求。
其中第十三條規定,“(一)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鑒定程序違反規定或者鑒定結論明顯存在疑點的;(二)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有異議,該證人證言或者被害人陳述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三)合議庭認為其他有必要出庭作證的。”“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死刑上訴、抗訴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通知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證”。
而死刑案件一審證人出庭不出庭尚無明確規定。“一審基礎沒有打牢,想依靠二審、死刑復核解決問題,恐怕是天方夜譚。”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改革,引起了陳瑞華教授的關注,控辯雙方對某一關鍵證人的證言有異議,證人就必須出庭作證,兩個月以來共有二十多位證人出庭。
陳瑞華教授評價為“效果非常好”。
二、案卷、筆錄式的審判方式,導致辯護沒有辦法獲得與公訴人相對等的信息源。陳瑞華教授將其戲稱為“信息源不對稱下的三方游戲”。
“我最近在江蘇一個地方,旁聽了一個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公訴人宣讀了二十多份證據,辯護人要求當庭閱覽從來沒有看過的8份證據。庭下,我詢問審判長,審判長說大部分他也沒看過。”陳瑞華教授說:“公訴人抱著一大摞證據,法官沒看過,律師沒看過,法官、律師當庭提不出有效問題。”
三、庭后移送案卷。在陳瑞華教授看來,這一點最可怕。
“我問過很多法官,敢不敢通過兩個小時的審判作結論,沒有一個法官給出肯定的回答。在這樣的情況下,可想而知,法官的主要工作是什么?庭后閱卷。而案卷是偵查機關制作的,連同辦案人員的觀點、傾向性的意見,都有可能成為法官判案的依據。”陳瑞華教授斷言:“這種秘密的、書面的、間接的裁判,徹底將辯護置于名存實亡的境地。”
自然正義法則
近來,圍繞死刑復核要不要開庭的話題,法官、檢察官、律師、學者展開激烈爭論。死刑復核一旦開庭審理,我國程序法將面臨重大變化,將突破刑事、民事、行政訴訟中兩審終審原則,事實上構成三審終審。
陳瑞華教授主張給律師和當事人一個機會:“只要你決定人的命運,只要你剝奪人的生命,就要給控辯參與的機會。給控辯參與的機會這樣一種自然正義法則源遠流長,已經有上千年的歷史了。”
“中國未來死刑案件的辯護,取決于死刑復核權收回后改革的結局,如果收回死刑復核權起到多米諾骨牌效應,是積極的、進步的、讓人振奮的;如果改革淺嘗輒止,犯罪嫌疑人獲得辯護的空間是有限的。”
陳瑞華教授演講結束了。
在座的所有律師、過道上站立的律師、駐足門外已經擠不進去的律師,將經久不息的掌聲送給了他。
[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
技術服務: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技術電話: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術支持郵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師協會版權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