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最高法院副院長張軍稱勿將醉駕一律認定為犯罪的發言,東莞首宗醉駕案日前開審時,主審法官畢玲告訴記者,市第二人民法院已經收到國家最高法院對醉駕入刑的最新要求,即醉駕入刑符合《刑法》總則第13條規定,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定為犯罪。(5月16日《南方日報》)
根據今年5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碑敵鯇徸h通過時,專家及輿論普遍將這一條文解讀為“醉駕即犯罪”。也就是說,只要醉駕,不問情節,不問后果,都構成犯罪。但這一新條款施行僅僅幾天,就出現了爭議。
《刑法》總則第十三條確有“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但問題在于,當初之所以新增“危險駕駛罪”就是基于這樣一個共識,那就是:醉酒駕駛本身就是一種情節惡劣、危害很大的行為。
而且當初輿論異口同聲地說“醉駕即犯罪”的時候,沒有人提出異議,怎么到了執行的時候又橫生枝節呢?
當然,法律在執行的過程中出現爭議也是正常的,但最終總得有個定論。也許有人要說,既然最高法院下發了最新要求,當然應該以此為準了。可是,《刑法修正案(八)》的那條規定到底是什么意思,“醉酒駕駛”的定性到底講不講情節和后果,是一個關于立法原意的問題,因此,它不應該由司法機關來解釋,而是應該由立法機關說了算。
“法律解釋權”和“司法解釋權”是兩種不同的權力。前者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是解釋關于法律條文具體含義的,即某些法條到底是什么意思;后者屬于最高司法機關即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公安部也有一些司法解釋的權力),它解釋的是關于法律如何適用的問題,即如何把立法的原意執行到位。根據《立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很顯然,《刑法修正案(八)》中關于醉酒駕駛的規定目前就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
法律解釋權不應一直“虛置”下去。為了更好地維護公共安全和公民權益,也為了法律的嚴肅性和司法的統一性,應該適時對一些法律條文作出解釋?!绕涫钱斠恍╆P乎社會公共安全和公民切身利益的法律條文出現爭議的時候,更應該及時地“一槌定音”。盛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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