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未成年人 律師在行動
日期:2007-06-01
作者:中國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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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六一”兒童節,全國未成年人都收到一份足以影響他們一生的大禮--《未成年人保護法》,這也是全國律師們送上的一份大禮,他包含著律師們的愛心與責任。重新修訂的《未保法》相比以前有了許多重大突破與創新,它為廣大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撐起一把巨傘,同時為其他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細化未成年人保護提供了必要的立法空間。
關注《未保法》 起草律師細說12大焦點
圍繞《未成年人保護法》(簡稱《未保法》)的幾個變化,記者日前專門采訪了參與《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的起草人,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副主任張文娟律師。
焦點一:兒童與成年人利益發生沖突應當優先保護未成年人
新報:此次修訂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這反映了怎樣的趨勢?
張文娟:我國在上世紀90年代初便簽署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2004年年底,國家開始修訂《未保法》時就吸納該公約中規定的,未成年人應享有四大權利,即“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以及三大原則即“兒童最大”原則(《未保法》規定的是兒童優先原則,近乎于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平等保護原則”和“非歧視原則”三項原則,這是與國際接軌的一個表現。“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和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即“兒童最大”原則的具體體現,這是我國法制建設邁出的一大步。它明確規定,在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優先保護未成年人。
焦點二:父母在決定未成年人事宜時應聽取孩子的意見
新報: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時應告知其本人,并聽取他們的意見,這樣規定的意義是什么?
張文娟:這是未成年人享有“參與權”的具體表現,國家這樣立法的目的在于從小培養孩子的民主意識和參與精神。此次首先提到的是在家庭中,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作出有關未成年人利益的決定時,應根據他們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聽取他們的意見。以后,有可能在學校對學生作出獎懲決定或者司法機關辦案過程中,制定參與相關程序,確保未成年人參與其中,這是一個努力的方向。此外,這次修訂還特別指出,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應當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見。該條規定是參與權在離婚案件中撫養關系確定中兒童參與權的體現。
焦點三:“不得隨意開除”到“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
新報:此次修訂,把過去的“不得隨意開除”修改成“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這說明了什么?
張文娟:這是國家為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權作出的硬性規定,過去曾發生很多因學生犯了一點小錯誤,如:早戀、抽煙、攜帶管制刀具等,就遭到學校的隨意開除或者變相開除,剝奪了他們受教育的權利,把他們推向社會,最終由于交友不慎,使他們誤入歧途。為了杜絕這一現象,《未保法》進行了修改,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再結合《義務教育法》,此條規定意味著,學校不得開除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也包括不得隨意開除正在接受其他教育的未成年學生。
焦點四:給學生減負創造綠色娛樂空間
新報:這次修訂,以國家立法的形式關注了學生減負問題,這是不是也是第一次?
張文娟:“學校應當與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保證未成年學生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不得加重其學習負擔”。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優惠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以及“中小學校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相結合起來,在減負的同時,為他們創造更多的綠色的積極的健康的娛樂空間。
焦點五:校園安全被特別關注
新報:相比舊法,此次首次以國家立法的形式突出了對“校園安全”的關注,這是基于什么考慮?
張文娟:一段時間以來,諸如精神病人在幼兒園持兇器傷人,學生注射疫苗出現質量問題,學生在學校發生踩踏造成群死群傷的事件,在全國各地時有發生,因此,此次修訂,把校園安全放在一個突出的位置,以國家立法的形式要求教育行政等部門和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制定應對各種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并進行必要的演練,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最大限度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焦點六:首次提出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進行處罰
新報:此次修訂首次提出“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進行處罰”的意義是什么?
張文娟:《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規定,任何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但是對違反規定卻沒有提出任何處罰。此次《未保法》修訂明確提出“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標志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這也為地方法規制定具體罰則提供了法律基礎,這一規定也將為減少未成年人沾染煙酒等不良行為,遠離犯罪,健康成長創造很好的外部環境。
焦點七:對未成年保護突破刑法條框
新報:修訂法律突出強調“禁止拐賣、綁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的意義是什么?
張文娟:這條法規說明,保護未成年人不僅僅是《刑法》范疇的問題,也就是說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并不是只有構成犯罪的才有人管。以前,往往虐待未成年人的案件只有到了刑事案件的嚴重程度時才會被關注,素有“小憲法”之稱的《未保法》這次理念上的突破,為通過民事追究和行政處罰打擊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行為提供法律支撐,也為少年法庭由簡單刑庭向綜合法庭過渡提供了鋪墊。
焦點八:從“可以通知監護人到場”到“應當通知監護人到場”
新報:司法機關辦案從“可以通知監護人到場”到“應當通知監護人到場”,意義是什么?
張文娟:對于司法機關提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以前的提法是“可以通知”,現在的提法是“應當通知”,一詞之差,卻是觀念的一次重大突破。由于未成年人心理不穩定,心智不成熟,為了真正保障他們的訴訟權利,杜絕刑訊逼供,包括避免在詢問過程中對未成年證人、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新《未保法》要求上述情形下要“通知監護人到場”,這是一個理念上的重大突破。
焦點九:“工讀學校”變成“專門學校”
新報:談談“工讀學校”更名“專門學校”的影響?
張文娟:這次重新修訂《未保法》最具影響的變化之一就是把工讀學校更名為專門學校,這不僅僅是名稱上的變化,更是一種理念上的變化。過去,一提到工讀學校,往往就會聯想到壞學生,現在改名后這種歧視也就不再存在。一些未成年學生,往往由于多動癥和心理障礙,作出了一些違反紀律的不良行為,但這不能說明這些孩子主觀惡性有多深。所以要成立專門學校進行輔助教育,讓他們盡快改掉身上毛病,進而健康成長。
焦點十:留守兒童監護問題被首次提出
新報:此次《未保法》對外出務工人員子女監護問題首次提及,出臺這條法規的背景是什么?
張文娟:隨著外出務工人員的逐年增加,留守在家的兒童規模越來越大,這部分未成年人的監護也成了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有時孩子和爺爺奶奶生活在一起,由于年齡原因,老人很難履行監護職責,致使留守兒童的權益受到侵害。為此,《未保法》特別規定,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以確保他們權益不受侵害,能夠和其他生活在父母身邊的孩子一起健康成長。
焦點十一:老師侮辱學生人格受處分
新報:此次修訂,國家又在不得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的基礎上,提出不得有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是出于什么考慮?
張文娟:此次修訂,首先是擴大了未成年人保護面,在學校、幼兒園的基礎上增加托兒所,另外禁止行為也在體罰、變相體罰的基礎上增加了其他侮辱未成年人人格尊嚴的行為。雖然舊《未保法》中也規定不得體罰、變相體罰未成年人,但是發生在學校的因老師師德滑落而導致的老師指使學生打同學耳光,扒褲子,老師對學生“你連坐臺資格都沒有”、“蠢豬”、“笨蛋”的語言暴力對未成年人傷害事件時有發生。這次修訂對此再次予以強調,并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焦點十二:生而不養監護資格可能被剝奪
新報:此次修訂,對未成年人父母給予特別關注,原因是什么?
張文娟:父母在未成年人成長過程中肩負無可替代的作用,所以這次修訂提出既要對父母進行正面引導,如“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養教育未成年人。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應當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同時也以立法的形式作出規定:“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這些規定為的是防止有些不負責任的父母生而不養,遺棄甚至嚴重虐待未成年人。
-張文娟簡介:
現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國律師與未成年人權益保障》執行主編、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2006-2007公益法項目訪問學者。張律師2004年畢業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獲法律碩士學位。畢業后一直專職從事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與法學研究工作,于2004年協助佟麗華律師全程參與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在團中央階段的修訂起草工作,另獨立或參與完成了民政部和北京市教委等委托的有關社會福利機構未成年人保護和工讀教育立法調研等大型未成年人法學研究課題。
安徽律師立法建議催生未成年保護新法條 緣于一錯案
6月1日,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正式施行。這部法律在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方面增加了不少新的規定,閃耀著人文關懷的光芒,對于完善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具有創造性的意義。其中,第56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通知監護人到場",這條規定的背后,與我省一起未成年人保護案件有關,更凝聚著安徽律師的立法構想。
2005年,發生在巢湖市的一起案件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巢湖市公安局居巢分局在辦理一起故意傷害致死案件中,錯捕了4名少年,并使得他們被迫承認自己是殺人兇手,然而,在拘押百天后卻抓到了真兇。
省律協未保委律師孔維釗承辦該案。他在辦理中發現,之所以造成錯案,主要是因為目前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訴訟制度和成年人沒有區別。未成年人身心不夠成熟,缺乏社會經驗,因此應當規定在所涉及案件中未成年人享有某種程序上的特殊保護。在這起案件中,如果有程序要求公安機關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在場,那么這起錯案是可以避免的。
作為一名從業多年的律師,孔維釗承辦過很多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案件。工作的實踐告訴他,現有的刑事訴訟相關法律,還不能很好地給予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并未得到充分保障。而律師的責任感更讓他深知,辦一個案件也許可以維護一個或幾個未成年人的權益,但是如果制定一部立法,那就可以惠及所有的未成年人。
孔維釗查閱了大量資料,他發現,在《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有這樣的規定"詢問不滿18歲的證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于是他產生了一種設想,是否能夠借鑒這條規定并引申開來,將其中"可以"這樣的字眼變成"應當",并形成法律條文予以施行呢?
此后,他將這個設想多次在一些法學研討會上提出來,與同行和專家們探討,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并對自己承辦過的和國內比較有影響的類似案件進行分析,反復調研,這些都更加證明了他的想法是可行的。與此同時,他的工作也引起了團省委領導和我省人大代表的關注和參與,他們就此與孔維釗進行了深入探討。
在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我省人大代表提出了《關于制定我國未成年人刑事保護立法的建議》,并成為了大會的656號議案。這一議案建議,未成年人有要求其監護人在場的權利。同時,有監護人在場,應當成為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的一項程序性義務,沒有通知監護人到場的情形就可以視為司法機關的程序違法。由此,可以在程序上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這個議案,全國人大會同公檢法等相關部門開展了大量調研,經反復討論,最終在2006年12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上,修訂產生了第56條規定。 (思軒、楊鵬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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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400志愿律師密織未成年人維權網絡
今天是六一兒童節,記者從省司法廳獲悉,今后,安徽任何一個行政區域發生未成年人權益受侵害的案件,都會有一名志愿律師為其提供幫助。
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省律協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孔維釗介紹,目前,我省已初步建立了未成年人保護志愿律師省、市、縣三級立體維權網絡,這意味著安徽所有的縣都活躍著未成年人保護志愿律師的身影,安徽律師參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已從個別律師的志愿行為階段成功過渡到行業推動階段。
孔維釗介紹說,目前,安徽省未成年人保護志愿律師協作網已達到400人,而全省執業律師共計4000多名,這意味著平均每10名執業律師當中就有一人志愿從事未成年人維權工作。據了解,目前遍布全國志愿為未成年人服務的律師已經超過6500人,是全球最大的未成年人保護志愿律師協作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