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律師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相關證件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案件情況,還規定“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律師: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將是對刑訊逼供的有力制衡
省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主任張金龍深有感觸地對記者說,新修《律師法》中關于律師“會見權”的規定,將是對刑訊逼供的有力制衡,會最大限度地保護嫌疑人人權。去年,他曾經五次從石家莊跑到承德,試圖會見他的被告人,卻未獲批準。事實上,法律規定,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傳訊后,律師遞交手續的48小時內就有權得到會見。
張金龍是我省執業14年、有名的刑辯律師,曾經為不少大案中的被告人辯護。他告訴記者,這些年的刑辯經歷中,會見當事人每每讓他煞費腦筋,“我熱切期盼明年6月1日這一條能夠真正落實。”
他認為,這對于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將是一個重大飛躍。前些年有很多錯案都是在偵查階段發生了差錯,以前的司法實踐中,律師在刑偵階段介入的法律規定,長期以來形同虛設。
好不容易爭取來的律師會見,對當事人的保護作用還往往在警察的監視下打折扣,張金龍說,他辦理的所有刑事案件,偵查期間會見被告人時,都有偵查人員在旁邊監視。“一次在張家口,我背后站了4個警察,被告人嚇得說不出話來,非說我是公安機關派來的。”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當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傳訊后,必須被告知他有權聘請律師,而律師在遞交手續后48小時內,就應該被安排會見他的當事人。
“但是”,張金龍說:“我辦理的案子,2/3以上做不到這一點。”
這也是諸多律師的同感。記者隨機采訪了十多位律師,都反映說,在實踐中,在偵查階段律師會見被拘禁的被告人,都必須經過部門批準,并常會遇到層層障礙。而在會見中由于偵查人員都在場監視,使得律師會見變成“家屬探監”,只能噓寒問暖,而不允許律師與被告人交談案件。
律師們稱,事實上,這個時候律師很需要告訴他的被告人怎樣保護自己的權利,比如在不是自己講的話的筆錄上拒絕簽字等等。
■刑警: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會使案件偵查陷入困境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刑警則表示了相反的意見,他認為在辦案初期,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會誘導嫌疑人逃避罪責,跟公安機關對抗,使得案件偵查陷入困境。這位刑警說,他的很多同事都這么看,所以,他們會以種種理由阻止律師會見嫌疑人。
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張智遠律師則認為,會見權是無罪推定原則的具體體現,符合“任何人不能自控其罪”的法律精神。以《律師法》的名義再次明確律師“會見權”,也是對犯罪嫌疑人人權的尊重。“變革意義重大,往前走了一大步”。
但是,律師們又提出,法律規定已經非常明確,關鍵是如何得到落實。“不落實怎么辦?應該盡早出臺對偵查機關的責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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