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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時評

新京報:酒精濃度是醉駕的惟一認定標準?

來源:新京報     日期:2011-05-13         閱讀:3,913次

現在醉駕入刑,它作為“犯罪”,是否沿用之前認定“違法”的標準?

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醉駕入刑”。5月10日,最高法副院長張軍表示:不應僅從文字理解,認為只要達到醉酒標準駕駛機動車的,就一律構成犯罪,還要與刑法中“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原則,相結合。

那么,到底醉駕還算不算犯罪?

首先,既然已經立法,就應尊重法律權威,不能任意改變。《刑法》第133條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很明顯,醉駕入刑,不需要附加條件。“危險駕駛罪”是抽象的危險犯,只要有“危險”即構成犯罪。它跟“交通肇事罪”不同,后者是結果犯,有了嚴重后果才構成犯罪。

張軍所說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是犯罪”,實際上是每個罪名共用的原則,而犯罪的應受懲罰性,并不是為“醉駕入刑”增加新條件。

其次,要體現寬嚴相濟,也應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

司機都知道,醉駕的標準就是血液濃度達到80mg/100ml。但,這是構成醉駕犯罪的惟一標準嗎?2004年由公安部提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了《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域值與檢驗標準》(GB19522-2004),其中將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規定為醉酒駕駛。該《標準》還規定:對未達到上述血液酒精含量值的駕駛人員;或者不具備呼氣、血液酒精含量檢驗條件的,進行人體平衡試驗:步行回轉試驗、單腿直立試驗。

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前,這是公安部門認定醉駕“違法”的惟一標準;現在醉駕入刑,它作為“犯罪”,是否沿用之前認定“違法”的標準?若最高法希望體現寬嚴相濟的原則,把“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醉駕行為,排除在“危險駕駛罪”之外,就必須公布司法解釋,對“醉駕”做出限制性解釋:醉駕不僅要達到現行的血液酒精濃度標準,還應強調醉駕有諸如“威脅道路安全”的表現,厘清“醉駕”中普通違法與刑事犯罪的區別。

□袁依文(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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