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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律師30年分化與流動
日期:2009-06-01
作者:中國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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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分化與流動的相關理論
社會分化是社會變遷的基本形式。中國自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期以來的社會改革所帶來的自由流動資源和自由活動空間的發展,使中國社會發生了高速度、大規模的社會分化,并成為同期中國社會變遷的主要形式和趨勢。
社會流動是一個社會成員或社會群體從一個社會階級或階層轉到另一個社會階級或階層,從一種社會地位向另一種社會地位,從一種職業向另一種職業的轉變過程。它是社會結構自我調節的機制之一,社會流動的程度與社會分層體系封閉或開放的程度密切相關。
在西方社會學中,一般認為,馬克思的社會階級理論是社會分化研究的理論源頭之一。馬克思曾指出:在埃及有過勞動和分工,因此有等級;在希臘有過勞動和分工,因此有自由民和奴隸;在中世紀有過勞動和分工,因此有封建主和農奴、行會、等級等等。
斯賓塞是社會分化理論的奠基者。他的社會分化理論主要體現在其著作《社會學原理》中。斯賓塞在該書中提出“社會是?個有機體”,與有機體一樣會成長發育,從各部分相似的未分化狀態成長為各部分不同的分化狀態。
社會流動是由美國社會學家索羅金(P.A.Sorokin)提出的。在1927年出版的《社會流動》一書中,索羅金提出社會流動是指社會事物、價值,即由人類活動創造、改觀的全部事物,從某個社會位置向其他社會位置的全部流動,強調對社會流動的定量研究并側重研究了流動的數量、方向和地區分布等問題。
帕累托是最早對精英問題進行系統研究的社會學家。他認為,正如人們的身體存在差異一樣,人們的智力和精神也是極不相同的。在整個社會,或在某一特定階層、群體中,總有一些人具有更高的天賦。那些“具有最高才能指數的人”就是所謂“精英”。
在國內,鄭杭生在《當代中國城市社會結構》中將我國城市居民劃分為管理階層、專業技術人員階層、辦事員階層、工人階層、自雇傭者階層、私營企業主階層和其他難以確切劃分的階層等7個階層。陸學藝在《當代中國社會階層的研究報告》中,依據3種資源的占有狀況勾畫了新的社會階層結構,劃分了中國當代10大社會階層結構的基本形態。在《當代中國社會流動》一書中,通過對文化資源、組織資源(政治資源)、經濟資源,以及地位的獲得、階層的流動等系統的描述,分析了當代中國社會各階層的人生歷程及走向。
中國30年社會變革下的分化與流動
中國改革開放30年,也是中國政治、經濟和社會分化與流動格局逐漸形成的30年,隨著改革開放不斷走向深入,這種分化與流動格局也進一步凸現。
新中國成立后的社會分化大體上經歷了3個歷史階段:1949年10月至“文革”結束;改革開放開始至20世紀80年代末;20世紀90年代至今。
在第一階段,主要表現為以政治手段干預社會的分化進程,即以政治手段強制進行社會的分化和整合,因為當時特定的社會與政治背景和環境,給社會的自然分化演變設置了許多人為的障礙。
在第二個歷史階段,改革開放為社會分化清除了障礙,這一階段的社會分化率先從中國農村開始。以“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起點和中軸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成為社會再次大分化的契機,而農村個體、私人經濟尤其是鄉鎮企業的成長又成為推動社會分化與經濟發展的強大動力。在此背景下,傳統農業社會在人們還沒有充分意識到的時候便悄悄地分化了。同時,城市分化也在進行,私營經濟在特殊的背景下產生并成為經濟發展的強大動力,使社會成員分化呈現出更為復雜的特點。另一方面,貧富差距問題在這一時期開始引起人們關注。
在第三階段,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完善和改革走向深入,社會分化趨勢集中表現為人們政治身份向經濟身份的轉變;城鄉二元化格局受到沖擊;社會原有階層的整合分化與新階層逐步形成。
從流動的角度看,中國先后經歷了5次社會流動;近30年來也有兩次大規模的社會流動,一次是1978年至1991年的第4次大規模社會流動,其典型特點是社會分化和流動模式發生初步轉變,原來的政治二元身份體系被放棄,其他各種身份等級體系也逐步被突破,原來的階層發生了日益顯著的分化,就全國而言,一些真正新生的階層也開始出現。
另一次是1992年以來的第5次社會流動,這一階段的典型特征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最終被建立起來,其結果是社會分化日益深刻,社會各階層的職業地位(權力、收入和聲望等)發生了程度不同的升降變化,相互之間的關系也經歷了較為明顯的調整,新的社會階層成長壯大,進而明顯地形成了一個由國家與社會管理者、經理人員、私營企業主、專業技術人員、辦事人員、個體工商戶、商業服務人員、產業工人、農業勞動者和無業、失業、半失業人員等10種主要基于職業的社會階層組成的新階層結構。
社會變革推動下的律師分化與流動
改革開放30年以來,社會發生了巨大變革,中國律師的分化與流動是在社會變革的巨大推動下形成的。律師的分化與流動,主要體現在內部的組織結構和律師的職業群體兩個大的方面。
從新中國成立以來,律師業的發展幾經波折,這在組織結構的分化上得以體現。
1955年律師制度初建。在1950年召開的第一屆全國司法會議上,當時的司法部長史良作了《關于目前司法行政工作報告》,明確提出了建立新律師制度的問題。一些大城市開始嘗試建立新律師制度。截至1957年6月,全國已有法律顧問處820多個,專職律師和兼職律師分別發展到2572名和350名,30萬人口以上的城市和中級人民法院所在地、市、縣一般都設有法律顧問處,全國已有14個省、市、自治區開始籌建律師協會。新中國的第一批律師,多數來源于建國以后自己培養出來的政法院校學生,也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批優秀的法律人才。
1957年下半年中國律師全軍覆沒。由于“左”的錯誤思潮的影響,“反右”斗爭擴大化,律師隊伍受到嚴重摧殘。律師制度被宣布為資產階級的東西被徹底否定,律師機構相繼瓦解,律師也都被迫離開了自己鐘愛的崗位,98%的律師受到沖擊,約30%的律師被錯打成“右派”,多數律師被發配到與法律無關的基層崗位工作,1957年的“反右”運動由于國家的政治因素,中國律師走向了全軍覆沒的命運。
1979年律師制度重新恢復。1979年12月9日,司法部發出了《關于律師工作的通知》,明確宣布恢復律師制度。根據1980年通過實施的《律師暫行條例》規定,當時的律師具有公職身份,是拿工資的國家干部,律師事務所是事業單位。1985年,由“法律顧問處”脫胎而來的律師事務所擺脫公職身份的束縛,逐步推行自收自支的經費管理體制。截至1984年,全國共有法律顧問處2773家,專職律師10262人。這一時期,律師的業務基本上屬于訴訟業務,即刑事辯護與民事代理業務。
1985年合作制律師事務所試點。1985年,從“法律顧問處”轉變而來的“律師事務所”,開始經費體制改革,逐步推行自收自支的經費管理體制。1988年5月,司法部下發了《合作制律師事務所試點方案》,開始合作制律師事務所試點工作。不要國家經費并實行自負盈虧的合作制律師事務所,要求律師必須辭去公職身份。它是由發起律師出資、符合條件的律師自愿組合而成的。以律所所有財產承擔有限責任,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財產歸全體合作人共有。要求有3名以上的專職律師作為發起人,且所有律師都是合作人。
1993年合伙制律師事務所產生。1993年,國務院批轉了司法部《關于深化律師工作改革的方案》,不再以所有制的性質和行政級別的屬性來界定律師及律師事務所的性質。并允許律師辭去公職后,成立自愿組合、自收自支、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合伙律師事務所。從此,我國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進入到合伙制律師事務所時期。合伙制律所的出現,成為繼合作制之后中國律師事務所組織形式的又一個重大突破。1999年以后,由于各方面改革條件的逐漸成熟,合伙制律師事務所進入了快速發展的時期。
2007年允許個人“開辦”律師事務所。2007年10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修改后的《律師法》中,增加了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的規定,首次明確允許個人“開辦”律師事務所。新《律師法》頒布后幾個月,僅浙江省就成立個人律師事務所67家,占律師事務所總數的9.6%。到目前為止,個人所的比例還在急劇上升。
律師事務所集團組織形式出現。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化,經濟和社會交往活動急劇增多,律師事務突破了傳統的地域限制,業務經常涉及國內跨區訴訟。為了搶占業務份額,律師事務所也通過合并等不斷壯大自己的隊伍,力圖在市場競爭中獲得優勢。此外,對外交往日趨頻繁,律師業務也由單純的國內訴訟和非訴訟業務向國際化拓展。隨著律師業務、特別是非訴訟業務的專業化程度進一步提高,復雜程度加劇,往往需要一定的專業團隊才能完成,這些促成了我國律師事務所走上集團化的組織形式。
中國律師職業的分化與流動,主要依據業務范圍、地域等發生了以下幾個方面的群體性分化與流動:
訴訟律師群體和非訴訟律師群體。根據《中國律師年鑒》統計,1993年中國律師訴訟業務占律師業務的85%,而2005年中國律師的非訴訟業務已經占據律師業務的43%,少數發達的大中城市的非訴訟律師業務已達到55%。律師非訴訟業務發展迅猛。
中國律師的非訴訟業務量,1981年為4550件,到2004年已經發展為904516件,平均年增長率為25.9%。根據2008年9月14日《法制日報》報道,2007年7月至10月,北京市律師協會完成了第二次“北京市律師事務所管理現狀調研活動”,顯示非訴訟和訴訟業務出現了迅猛發展的勢頭,訴訟和非訴訟業務基本持平的律師事務所達到1/5。
在巨大的市場和經濟利益吸引下,一批律師率先脫離了傳統的訴訟群體,融入了正在不斷快速膨脹的非訴訟律師群體。據統計,北京已有5.98%的律師事務所只做非訴訟業務。
目前律師普遍存在輕訴訟、重非訴的趨勢。律師普遍以從事非訴訟業務為榮,大量訴訟律師也逐漸向非訴訟業務流動。對非訴訟業務的發展,業界褒貶不一,有人說不打官司的律師還是律師嗎?也有人說非訴訟是市場化發展的結果,需求決定一切。
中低端業務律師群體和高端業務律師群體。從中國律師制度恢復重建以來,律師業務的類型和范圍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而逐漸豐富。在律師業務中,服務附加值最高的是一些專業化程度非常高的高端業務,包括企業改制、并購重組、破產清算、上市融資、建設工程及政府采購招投標、企業重大資產處置等等。這類服務專業化要求高,律師執業風險和工作量大,對律師的業務技能提出很高的要求,通常需要律師團隊協作進行。
隨著經濟和科技的發展,以及經濟全球化大潮的影響,隨著新行業和新技術的產生,律師的法律服務產品和律師業務也逐漸走向高端和復雜化,不少律師群體通過出國參加學習和培訓,不斷提高自身技能和專業水平,進而擺脫了原來從事傳統業務的低技能律師群體,融入高技能、高專業的高端律師業務中去,形成了從中、低端業務律師群體向高端業務律師群體的流動。
欠發達地區律師群體向發達地區律師群體流動。我國目前注冊律師約有14萬人左右,律師事務所1萬多家,從律師的地區分布情況看,發展極不平衡。廣東、北京的律師都在萬人以上,約占全國律師總數的17%,而青海省只有400多名律師,個別牧區只有一名律師。律師年收入也存在嚴重的地區差異,北京、上海、江浙等地區的律師收入與有些西部省份的律師年平均收入差距達十幾倍乃至幾十倍。巨大的經濟收入差距,使得中西部欠發達地區的律師群體在社會地位和社會聲譽等方面無法得到滿足,從而導致了律師群體從欠發達地區向發達地區的流動。據不完全統計,廣州每年有40%新增律師來自其他各地。
從事專業業務律師群體和從事混合業務律師群體。這種律師群體的分化,一方面,主要因為許多法律業務是綜合性的,涉及多個專業領域,并不能做一個絕對的割裂,如果嚴格區分,可能會使當事人一個法律事務要委托幾個專業律師或幾個專業律師團隊來完成,無疑會增加繁多的手續或者費用。另一方面,專業化律師群體和混合業務律師群體的分化固然是因為中國律師在傳統上是混合型的,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都可以辦理,但也更多牽扯到業務額和經濟利益。
隨著中國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對外經濟交往也進一步增多,相關律師法律服務不斷向社會經濟的各個方面延伸。律師業務逐步介入到知識產權、金融、證券、房地產、WTO貿易爭端等市場經濟的新興領域,形成了法律服務市場多樣化、復雜化和多元化的新格局。但是面對日新月異的社會法律服務需求,以及呈幾何數字膨脹的法律法規,一名執業律師窮其畢生的精力也未必能通曉某個領域的專業知識。律師職業的蓬勃發展,必然會使法律服務各有分工,走上專業化的方向。近些年來,由于專業化的引導,提供綜合性服務的律師群體向提供專業化服務的律師群體流動是明顯的。
國際化律師群體和非國際化律師群體。隨著中國加入WTO,經濟全球一體化趨勢加強,伴隨著經濟的觸角伸展到國外,中國律師的法律服務也向國際上拓展,由此產生了國際化律師和非國際化律師的群體分化。
但是各國對于其他國家律師的業務開展都進行了嚴格的準入限制,各國都有自己的律師身份認證體系。在這種情況下,在他國開展的法律業務活動,只能委托該國具有律師執業資格的律師開展,所以一些學有所長、能協助外國法人或自然人等法律主體辦理法律業務的涉外律師群體得到了極大發展機遇。
這類律師不僅要精通本國的法律專業知識,還要熟悉有關國家的語言以及相關專業的法律知識,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為涉外案件當事人提供高質量的法律服務。
中國律師分化與流動的主要特點
中國律師的分化和流動是外部環境和行業內部發展不平衡共同導致的。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中國律師的分化和流動也逐漸呈現出自身的主要特點。
一是中國律師職業結構正在趨向高級化。隨著律師行業的發展,律師隊伍也逐漸精化,中國律師職業結構正在向高級化發展。首先,執業律師的起點逐漸增高。我國司法考試的報考門檻從過去的大專畢業人員,提升到現在的本科畢業才能報考。其次,高學歷執業者所占的比例越來越大。從1986年至2006年,據不完全統計,近20年來從法律院校(系)畢業的法律人才約有30%進入了律師隊伍。全國有律師事務所1萬多家,律師隊伍的人員結構日益專業化、年輕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已占律師總人數的70%以上,其中碩士和博士研究生學歷的占10%,其中不乏海外學成歸國人員。以北京為例,截至2006年,律師執業人員中,擁有本科學歷的近萬人,約占總數的87%,碩士、博士和雙學士約有3000人,在全國律師行業中學歷層次最高。三是一些經過長期打拼和歷練的高級律師在律師行業也日漸增多。中國律師職業結構的高級化無疑可以提高法律服務的質量,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的法律需求。
二是中國律師分化與流動趨向于市場化。如上文所述,我國律師隊伍的管理體制發生了根本轉變,律師事務所也由計劃經濟模式下的政府部門,轉變為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律師的管理也由過去的國家公務員式的行政管理模式轉變為現在國家引導和行業自律為主的模式。國家行政管理的弱化,使得律師行業形成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才流動的規律,通過市場合理配置人才資源。律師執業人員可以在行業內部自由流動,也可以向行業外部其他行業合理流動,從而實現人力資源的優化組合,提高了法律服務的質量和效率。這種開放性的流動在人才均衡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三是中國律師流動呈現了一定程度的失序。中國律師行業雖然出現了分化和流動的趨勢,但是這種流動模式還沒有完全形成公正、合理的良性循環。首先,律師的自由流動和市場監管關系有待進一步完善。我們允許律師跨地域或者跨行業流動,只要符合相關的規定條件,就不應設置人為的壁壘,限制律師的內部分化流動或者外流。另一方面,對于不符合條件的律師要進行嚴格把關,確實存在問題的律師,有必要在管理環節上對其流動做出必要的限制,以提高律師行業的服務質量和穩定性。其次,如何處理好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委托人利益的問題有待進一步解決。律師頻繁流動,對律師事務所正常的管理秩序造成了極大的困擾,特別是律師的流動對委托人的利益可能造成損失,有必要從此方面對律師的流動加以合理的引導和規制。再次,律師流動主要是按市場規律來調整,但是依托市場來調整總有其盲目的一面,最大的表現就是律師地域流動不合理,律師執業人員為追逐自身的經濟利益而盲目涌向沿海經濟發達地區,給內陸落后地區造成極大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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