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是這樣一種東西,適度飲用,可以調節氣氛增進感情,但是,如果飲用不當,它還可能破壞感情,甚至令朋友反目成仇。近日,本市南開區法院就審結了一起昔日同窗因飲酒對簿公堂的案例。此案中,一位準律師酒后墜河險些丟了性命,而此前與他一同飲酒的大學同學也因此被判承擔四成的損失。在此提醒市民,即便朋友相聚,飲酒也一定要適度,避免此類悲劇事件再次發生。
事件回放
2008年4月5日深夜,津河八里臺立交橋下附近,一青年男子落水。幸虧搶救及時,才沒丟了性命。落水男子先后被送往本市二七二醫院、一中心醫院搶救治療,后經診斷為吸入性肺炎,住院治療半個多月,花費5萬余元。
至于男子落水的原因,至今仍然沒有弄清楚。人們只知道,男子大學畢業,是一家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助理,可以說是一名準律師。事發前,他曾與一位大學同學在南開區復康路微山湖地鍋城飲過酒。落水事件發生后,公安南開分局接到報警,調派刑警、派出所民警等一系列警力出了現場,結果是“落水原因不明”,相關證據目前仍在搜集中。
但是,落水者小張卻認為,自己之所以遭遇這樣的不幸,跟與他一同飲酒的同學小劉有關,因此小劉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小張的這一主張,小劉并不認可。事發地派出所調解無果,向他們下發了民事(賠償)糾紛通知書,告知他們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至此,一對昔日同窗好友對簿公堂。
庭上激辯
法庭上,關于小張落水的原因,原被告各執一詞。
原告小張說,事發當晚,二人在地鍋城吃飯喝酒后,沿津河向衛津路八里臺方向走去。其間,小劉在路邊的超市再次買酒,并再次向小張勸酒,致使小張喝醉。醉酒后,二人與路人發生沖突,后小張攙扶小劉沿河行走時,因小劉跌跌撞撞,將小張撞入河中,致使小張一度生命垂危。
被告小劉則辯稱,二人當時之所以飲酒,是因為小張心情不好,邀請小劉一起喝酒聊天。小劉酒后失態,四處滋事,導致被他人打傷后墜入河中。
因為二人陳述的落水原因不同,對于責任的分擔也各有不同。
小張認為,雙方共同飲酒后,小劉比自己清醒,就有義務照顧自己,而且也有能力照顧。現在是雙方的過失導致小張醉酒,而在小張已經醉了的情況下,小劉還買來啤酒,致使小張醉酒程度加深,并最終受害。至此,小張認為,對于他的落水,小劉負有賠償責任,因此,請求法院判令小劉賠償其一應損失5萬余元,另有誤工費等7000余元。
小劉則在陳述“事實”時稱,從本案的起因、發展乃至結果可以看出,其本人沒有任何過錯,而且還因為小張的滋事受到連累,遭人毒打受傷。因此,小劉認為,小張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應該予駁回。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定如下事實:事發當晚,二人在地鍋城飲酒后,小劉又到大方便利買了四瓶啤酒,雙方行至八里臺立交橋下后,又在路邊繼續喝酒。當時,小張處于醉酒狀態,行走過程中,攔截并追趕路人,還將其中一人的自行車搶下來,準備騎走,又被車主搶了回來。二人繼續在路上邊搖晃邊走,遇上十多個男子,還問人家“服不服”,對方開始沒理睬,但小張繼續問,雙方就此打了起來。小張和小劉最終被對方打倒。二人被打后從地上爬起來,繼續朝橋下走,后來,小張落水。
法官說法
綜合上述事實,法院認為,原、被告均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當具備對自身行為的后果預見并加以控制的能力,原、被告飲酒后,原告墜入河中,并經公安機關偵查,落水原因不明,但本案經審查足以認定的是,原告在飲酒過程中,缺乏對自身的控制,對該結果的發生應承擔主要責任。而被告因為參與了飲酒,且在酒后再次買酒,加重了原告的醉酒程度,并導致原告墜入河中,因此,被告也有責任。就此,南開法院一審判決,小張因此次落水而產生的醫藥費、誤工費、陪伴費等共計5萬余元,由小張本人承擔60%,小劉承擔40%,計22000余元,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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