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偷稅罪“先行后刑”
《刑法》修正案(七),對偷稅罪處理方式進行了重大修改,確立了“先行政處罰后刑事追究”的基本原則。這是我國《刑法》總結以往經驗教訓,對涉稅違法犯罪行為追究方式的重大改變。對于企業界人士來說,必須盡快了解。去年,我辦理了義烏、湖州兩個重點民營企業的重大稅案,運用當時還在征求意見的《刑法修正案七》,向公安機關提出律師建議書,得到了執法機關的高度重視,案件都納入行政處理程序進行解決,很好地保護了企業的正常運轉。這次法律通過,這一做法的正確性有了確定力的保障。
我國的稅制,“皇糧國稅”觀念嚴重,非常強調公權利優先,對納稅人的權利保護不足。因此,在立法、執法上,都采取嚴刑竣法,嚴厲打擊偷稅,以保障國家稅收。其中一個突出的問題,是行政處罰和刑事判刑的界線非常模糊,給稅務機關以很大的隨意性權力,可以移送的犯罪起點只要偷稅達到一萬元,幾乎所有涉稅案件都可以移送定罪判刑。而執法實踐中,許多偷稅上百萬數千萬的案件,也稅務行政處理了。這導致了四個后果:一是打擊面過寬;二是稅務機關權力過大導致權力尋租;三是執法不平衡不公平;四是導致了稅務執法的混亂。
這次對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作于幾點非常關鍵的修改。
第一、增加了一項:偷稅行為被行政處罰主動改正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這一條可以大大減輕我國現在涉稅犯罪追究過多的問題。修正案規定:“有第一款(偷稅)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這突出了放過多數、重點打擊屢教不改、故意拖抗者少數的法律原則。這將導致我國稅務執法觀念的重大改變。
第二、取消了“偷稅額在一萬以上不滿十萬的”可以判三年以下徒刑的“起刑點”。可以防止涉稅犯罪實際上法不責眾大量放過的現實尷尬。現在新的刑法二百零一條為:“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了解了這些規定,企業和個人今后在涉及偷稅指控時,要積極配合稅務機關進行行政檢查查明真相,不要抗拒執法。要善于運用行政處罰聽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確證自己確實構成偷稅時,必須主動交納稅款,這樣可以防止被追究刑事責任。
需要提醒的是,我國行政法律的基本原則是“行政權履行優先原則”,即不管稅務行政機關的決定是對是錯,復議和訴訟時是不停止行政執行的。因此,先履行義務是企業必須注意的。對于補稅、罰稅上億,企業實在無法事先履行的案件,則要及時提出緩交申請,同稅務機關進行實事求是的協調,得到緩交的許可。這樣既遵守了國家法律,又可以合法地保護自己的權益。(特約撰稿人 京衡律師集團主任、一級律師 陳有西)
[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
技術服務: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技術電話: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術支持郵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師協會版權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