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鐵鋒,因涉嫌向6名法官行賄,被推向法庭接受審判。本應維護司法公正的律師為何成了訴訟的掮客?怎樣鏟除律師和法官之間“潛規則”賴以生存的土壤?如何保障司法隊伍的純潔性、公信力?這一律師涉嫌行賄法官案背后的諸多問題令人深思。
知名律師涉嫌行賄6名法官曝律師執業“潛規則”
現年41歲的張鐵鋒出生于安徽省南陵縣黃墓鄉的一個農民家庭,高中未上便頂替父親去一家糧站工作。他通過函授以及參加法律專業??坪捅究频淖詫W考試,取得相應文憑。1988年,張鐵鋒通過全國律師資格考試。1995年10月,張鐵鋒與另外3位律師創辦了蕪湖市第一家合伙制律師事務所——緯綸律師事務所。案發時,張鐵鋒身兼中國民主促進會蕪湖市副主委、安徽省第十屆政協委員、安徽緯綸律師事務所主任等職。
張鐵鋒去年5月25日因涉嫌行賄被蕪湖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后交由蕪湖縣人民檢察院繼續偵查,同年6月6日被決定逮捕。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張鐵鋒涉嫌行賄案交由銅陵市銅官山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08年12月18日,銅官山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
檢察機關指控,1996年至2008年2月,張鐵鋒在擔任蕪湖市財政局、蕪湖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法律顧問及代理有關訴訟業務過程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后向時任蕪湖市財政局綜合科科長、蕪湖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負責人的查斌以及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陶海光等6名法官行賄30.2萬元。
檢察機關查明,2006年下半年,張鐵鋒得知一名曹姓女子糾纏查斌并向其索要錢財。為感謝查斌多年讓其擔任蕪湖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法律顧問及代理有關訴訟業務,繼續保持合作關系,2007年初春的一天,張送給查斌人民幣10萬元。檢察機關還認定,張于2007年和2008年春節前,送給查共兩萬元;2004年8月,張鐵鋒代理一信用合作社申請市中院執行兩家公司財產案,為感謝查斌協助執行,張鐵鋒送給查斌兩萬元;2005年7月,張鐵鋒擔任蕪湖一公司土地收儲的代理人,為感謝查斌在土地收儲過程中的幫忙及其代理其他有關訴訟業務過程中提供的方便,于2006年春節前送給查3萬元。
而更令公眾關注的,則是檢察機關指控張鐵鋒涉嫌向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6名法官行賄:1996年至2008年間,張鐵峰為表達對相關法官的“支持”“關心”的謝意,獲得在其代理案件中法官的“配合”,先后向6位法官行賄,行賄額少則數千,多則數萬。
法庭上,針對檢方關于行賄的指控,張鐵鋒及其辯護人均不認為構成行賄罪。張鐵鋒認為查斌是“在受審時胡亂咬自己的”。關于向6名法官行賄,張及其辯護律師則分別以“借與”、“報恩”、“禮尚往來”、幫助家庭困難法官,以及沒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由,開脫罪責。
參與承辦此案的蕪湖市蕪湖縣檢察院副檢察長鄭海濤告訴記者,張鐵鋒在任安徽緯綸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期間,先后向6名法官行賄,其主觀目的就是想讓法官在辦理其代理的具體案件或將來辦理的案件上予以照顧,其行為嚴重違反律師法,即“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向法官、檢察官請客送禮”等相關規定。
張鐵鋒在有關具體案件中明確提出不正當的要求,在案件審理或執行結束后,向法官送錢的目的顯而易見。
法官自由裁量權成某些法官斂財空間
“張鐵鋒號稱該所連續多年在蕪湖律師行業的市場份額、業務創收位列第一,前兩年幾乎占據一半左右。這除了其本人敬業勤奮以外,與其通過行賄得以長期壟斷相關單位法律顧問,以及與部分法官具有良好的私交不無關系。2004年3月份以來,張鐵鋒擔任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法律顧問及有關訴訟業務,獲取150多萬元的經濟利益,這和其不斷給查斌送錢有著必然的關系,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眳⑴c承辦此案的蕪湖縣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王錫虎說,“張鐵鋒每天有做筆記的習慣,我們搜查到他2006年以來的筆記發現,張鐵鋒不僅和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交往密切,而且和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法官也交往頻繁,多次招待、打點來蕪湖的安徽省高院法官?!?/p>
律師向法官行賄,在司法界已不是先例。早在2007年,安徽省司法廳就曾對6名向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和太和縣人民法院原院長行賄的律師作出嚴肅處理:吊銷律師執業證書。
“由于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夠細化,導致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從而給法官帶來了權力尋租的機會。例如,在民事訴訟中,一起案件的責任比例劃分,就沒有明確的界限,主要靠法官衡量;判決延期付款利息或者判處違約金等,有很大彈性。在刑事訴訟中,量刑幅度相對寬泛,也給了法官較大的裁量權?!笔徍袡z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偵查員潘登說。
鄭海濤認為,當前,律師行業競爭激烈,有的律師為了打贏官司,不惜違背職業道德,請客送禮行賄法官,而個別法官素質低下,倒在了糖衣炮彈下,不惜犧牲另一方當事人利益,枉法裁判,損害法律公正。
“行賄和受賄犯罪大多是一對一的口供證據,查處難度較大,而個別律師自恃精通法律,鋌而走險。他們采取案前或案后行賄的形式,故意制造給法官送錢送物與辦案無關的假象,企圖規避法律?!蓖蹂a虎說,“必須加大對行受賄案件的查處力度,才能有效震懾犯罪?!?/p>
采訪中,一些律師很無奈地告訴記者,由于中國是熟人社會,一些當事人在打官司時,大多想找和承辦案件法官關系好的律師,為了承攬案件,有的律師被迫與法官聯系密切。而有些法官素質低下,認為自己收入低,律師的收入高,會有意無意對律師暗示,律師為了提高勝訴率,也只得迎合他們。
據蕪湖市檢察院介紹,在受賄的6名法官中,除陶海光因涉嫌多次受賄、數額達18.5萬元被另案起訴外,其他人均未受到處理,需待張鐵鋒案最后審結再作出決定。
法官、律師“勾兌”到何時
有人用“利益共同體”來評價一些法官和律師的腐敗“勾兌”:“法官通過律師為自己的權力找到了尋租的途徑,而律師則為了打贏官司提高聲譽最終獲得更多案源?!睆堣F鋒案恰恰是這種腐敗同盟的典型樣本。
“司法不公,群眾深惡痛絕。保障司法公正,保持法官和律師隊伍的純潔性,是實現司法公正的主要內容?!?nbsp;蕪湖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謝效珉說,“律師是在整個訴訟活動中擔當著重要角色的全職法律工作者,必須遵循職業道德,要按照律師法的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應該從公平公正的角度來進行訴訟活動,不能以犧牲一方當事人的利益來追求自身的訴訟價值,更不能充當法官和當事人的掮客?!?/p>
不少檢察官認為,應當修改有關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增加對受賄犯罪的打擊力度。王錫虎指出,《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規定,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不正當好處的行為是與其職務行為相關的,就構成受賄犯罪。我國刑法規定,受賄罪有兩種基本行為形式:一是索取賄賂,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二是收受賄賂,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在司法實踐中,將“為他人謀取利益”設定為受賄犯罪的構成要件,為預防和打擊許多腐敗交易帶來了不利影響。一些人故意把收受賄賂和為他人謀取利益在時間和空間上分離開聚斂不義之財,增加了案件查處難度。如張鐵鋒案,張就是故意以案前或案后交易的方式,將行賄和謀取利益的行為進行割裂,企圖逃避法律制裁。如果能在受賄罪中取消“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一構成要件,不僅可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又可提高反腐敗的效果。
檢察人員建議,我國應進一步加強法律法規建設,特別是要完善相關的配套法規,盡最大可能來規范法官對案件的自由裁量權,包括通過積極推動民事立法、及時制定司法解釋、建立案例指導制度、建立審判組織之間法律觀點協調機制,來統一司法尺度,統一裁判標準。對法官明顯故意違背法律規定或業界公認準則、濫用自由裁量權的行為,要加大懲治力度,切實防止形式合法、實體不公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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